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处置苏B1205Q车辆
GR2026TJ1002241
挂牌价: 1.2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8-1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8-28
车辆类
资产类别
江苏省 无锡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姜莲
联系电话: 183****3310
部门负责人: 杨向超
联系电话: 157****5038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0774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处置苏B1205Q车辆 | |||||||||
|---|---|---|---|---|---|---|---|---|---|---|
| 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江苏省无锡市 | |||||||
| 评估机构 | 山东中大恒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6-05-1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7-20 | |||||||||
| 评估值(万元) | 1.24 | 账面价值(万元) | 2.06239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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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2.本次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车辆处置时可能发生的运费对评估值的影响。 3.本次评估值不含车牌价值。 4.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评估价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5.本次转让车辆保险及年检手续,由受让方进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本项目挂牌价为含税价。 | |||||||||
标的信息
| 车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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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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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月余 | 成立日期 | 2006-09-15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20000792349277E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3706002656300753 | |||||||||
| 批准单位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4-17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恒丰银行关于印发<恒丰银行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8-1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8-28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 2.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 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139****2286 )。 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天津产权将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的相关手续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7.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拍卖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2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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