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号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
GR2026TJ1002524
挂牌价: 27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1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9-28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022-****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022-****2130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6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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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路****号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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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 评估机构 |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6-05-3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9-02 | |||||||||
| 评估值(万元) | 267.09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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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 3、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自2024年8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本次评估假设该租期到期后可正常续期。该合同出租人为****中心,承租人为本次的委托人即天津市饮服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标的房产存在2处租赁情况:其中87㎡租期至2027年5月31日;20㎡(含无证面积5㎡)租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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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是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饮服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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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道****号三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纪洪祥 | 成立日期 | 1991-07-01 | |||||||||
| 注册资本 | 49.5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01103130043B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餐饮服务;旅客住宿;房屋租赁;批发和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10310120XF | |||||||||
| 批准单位 |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6-15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食品集团关于同意通****路****号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的批复(津食政发[2026]109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1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9-28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需现场踏勘,受让登记时需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踏勘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137****3017)。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现场实物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实物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实物现状,同意以实物现状受让。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公有非住宅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公有非住宅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公有非住宅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6、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涉及优先权的,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及《****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进行操作。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交易集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8、天津交易集团在确定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均到账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交易集团专用结算账户的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10、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交易集团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1、本项目交易双方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12、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3、标的房产所涉及的房屋拆改,煤、水、电、气等历史遗留问题(或有不齐备的现状)的解决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所涉及房屋交割之日(以双方在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完成本项目房产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之日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向房管站缴纳的房屋租赁使用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81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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