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存货
GR2026TJ1001784
挂牌价: 290.481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2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8-31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随邵楠
联系电话: 022-****2169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022-****2150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213004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存货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6-02-28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6-01 | |||||||||
| 评估值(万元) | 290.48 | 账面价值(万元) | 297.59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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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本项目挂牌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3%。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明细表仅供参考,此次资产处置以现场实物为准。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滨海****道****号509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鲍立楠 | 成立日期 | 2018-12-05 |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6MA06GTBQ1J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城市公共交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检验检测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酒店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通用设备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103062300E | |||||||||
| 批准单位 |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6-17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8-31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看、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资产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金霞;电话:186****9902)。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交易集团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1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个人报名需提供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审核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2.2意向受让方不得被工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ov.cn)中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自然人报名的,需提供无犯罪证明材料。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87万元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4、若在挂牌期满时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网络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应在接到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同时将剩余交易款交付到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同时与转让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的。 (5)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款支付到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的。 6、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交易集团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7、转让方不对标的物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无论受让方将标的物用于何种用途,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到的一切清运费用及税费等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最终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全部由最终受让方负责。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10、本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87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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