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渣油加氢装置第十周期I系列催化剂、预加氢催化剂/脱砷剂及瓷球 | ||
| 项目编号 | 202610000278 | 转让底价 | 3217.7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10-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1-05 |
| 标的所在地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渣油加氢装置第十周期I系列催化剂、预加氢催化剂/脱砷剂及瓷球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彭州厂区装置内(四川省彭州市) | ||
| 转让底价 | 3217.7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136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5-11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处置的渣油加氢装置第十周期I系列催化剂目前在生产使用中,尚未卸剂,预计卸剂时间为2027年2月。如果运行时间发生变化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指令及时调整卸剂转运时间。 2.本次转让提供的废催化剂重量、含量数据为估算数,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方不作任何保证。若实际数据存在偏差,成交后价格不做任何调整,转让方亦不接受基于后期化验数据的质疑,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和重庆联交所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交割时过磅数据只作为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亦不接受基于后期过磅实际重量的质疑。 3.本次已卸出的预加氢催化剂、脱砷剂及瓷球安排现场踏勘,在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自行联系转让方开展项目踏勘工作。尚未卸出的渣油加氢装置第十周期I系列催化剂仍在装置内,不安排现场踏勘,凡对项目提出咨询,请在2026年11 月 3 日17:00时前通过电话或邮箱联系(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邮箱:zy****@****.com,电话:010-****7350)。 4.意向受让方如需进行现场踏勘的,请按要求提交资料申请现场踏勘。详见该项目公告下方附件《现场踏勘管理要求》。 5.因标的竞拍时间与实际卸剂清运时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市场行情存在一定的波动,各意向方谨慎参与竞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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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经理 | 联系电话 | 136****3426 /(010)****7350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如意向受让方需要现场踏勘的,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无误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未前往标的现场踏勘的,须在报名时签订《风险承诺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踏勘确认书》、《风险承诺书》(详见附件)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受让登记。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联系人咨询及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标的成分含量等。 5.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接到转让方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 《废旧物资处置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受让方同意在重庆联交所在收齐交易服务费及全部价款后2个工作日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无需双方再另行出具函件。 9.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 10.受让方须在《废旧物资处置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四舍五入后取整至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1.【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的;③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④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12.【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在标的交割工作完成且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3.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履约保证金,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按照交价款的0.5%/天,在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逾期超过15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交易价款或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14.标的交割:交割工作包括清运。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自然日内提供转让方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运手续所需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有效期须满足转让方本次危废处置时间要求);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办理完毕“移出省份跨省转运申请函”后60个自然日工作日内,完成所在省份具有批复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转运该批危险废物的审批意见(跨省转运时适用)。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在省份批复的办理,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处置标的,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办理完成进厂审批手续之日后,按照转让方要求开展标的交割工作,渣油加氢装置催化剂要随卸剂随转运,已卸剂部分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清运;预加氢催化剂、脱砷剂及瓷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运。在交割时,受让方应配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以及提供运输车辆许可证明。(1)若转让方卸剂时,受让方已具备标的交割条件,则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废剂转移所需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及辅材等(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内衬袋和干冰等),配合转让方开展废剂的转运、清运、安全存放工作(由转让方负责装车),并由受让方承担废催化剂运输等费用,运输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2)如若转让方卸剂时,受让方尚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批复相关文件等交割手续,无法实施转运出厂实时交割(即卸即走),则已卸废剂的暂存、保管、转运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提供废剂包装物及辅材等(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内衬袋和干冰等),开展废剂的转运、清运、安全存放工作(由转让方负责装车)。废催化剂暂存在转让方指定的区域,由受让方安排人员24小时看管,产生的暂存场地租用费以及防护措施费由受让方承担。暂存期内,受让方清运废催化剂的装车和运输费用须自行承担,运输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超过暂存时间,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处置标的,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标的转运过程中发生的押运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的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车辆、人员入厂与厂内的一切活动),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资产移交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15.意向受让方须在提交受让申请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将确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保障本项目履约条件的资质许可在本项目合同履行全过程的有效性,如项目实际履约时间超过其现登记有效期,应及时进行续期。若未能及时续期造成不再具备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17.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税率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8.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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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意向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交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涵盖HW50(251-016-50),核准的经营方式须包括收集、贮存、利用,证书有效期应涵盖本次废剂处置转移完成的日期,年度剩余经营规模须满足本项目要求。 2.意向受让方拟自行运输的,须提交有效期截止日不早于2027年6月30日(不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或“危险废物运输”);意向受让方拟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输的,须提交与专业运输公司签订的有效运输合同或协议(合同有效期须满足转让方本次危废处置时间要求),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项,做到分工明确,工作界面清晰,同时还需提交承运单位持有的有效期截止日不早于2027年6月30日(不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或“危险废物运输”)。 3.上述材料均须以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形式,与受让申请同时提交。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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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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