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24****16
传 真:24980599
通讯地址:****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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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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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新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 |
****中心医院 |
天津市东丽区程旺路与程发路****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楼地下一层核医学科、****楼二层导管1室、导管2室、导管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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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拟在位于东丽区程旺路与程发路交口东北侧的东****楼地下一层建设核医学科,设置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核医学科核素病房区;****楼****中心,本项目使用导管1室、导管2室、导管4室。 本项目新建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核医学科核素病房区、导管1室三个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拟在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使用4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8F、99mTc、89Sr、90Y); 拟在核医学科核素病房区使用3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31I、177Lu、90Y);拟在导管1室使用2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99mTc、90Y)。 ****中心新建使用3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用于医疗诊断和介入治疗。其中导管1室使用1台Azurion5 M20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000mA),导管2室使用1台Allia IGS Ultra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000mA),导管4室使用1台Azurion5 M20型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000mA)。 |
(1)本项目核医学科四周墙体、屋顶、地面、防护门、观察窗拟采取辐射防护屏蔽设施,工作场所实施分区管理,在核医学科入口及控制区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监督区入口处张贴监督区标牌,禁止人员随意出入。核医学科各主要房间和走道均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拟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核医学科PET-CT室、ECT室1、注射室、注射后等候室、VIP等候室、核素病房等主要场所均拟设置对讲系统;PET-CT室、ECT室1防护门上方拟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门灯联锁装置等,并按要求落实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 (2)导管1室、导管2室、导管4室四周墙体、屋顶、地面、防护门、观察窗拟采取辐射防护屏蔽设施,工作场所实施分区管理,在辐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门灯联锁装置,并按要求落实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 (3)本项目拟配备便携式X-γ剂量率仪、个人剂量计、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报警仪、铅橡胶衣、铅防护围裙、铅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4)根据报告表识别分析,本项目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核医学科核素病房区、导管1室防护措施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和《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相关规定;导管1室、导管2室、导管4室的防护措施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相关规定。 (5)根据报告表预测分析,本项目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核医学科核素病房区、导管1室运行时屏蔽体外各关注点处的最大周围剂量当量率均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和《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规定的剂量率控制水平;导管1室、导管2室、导管4室屏蔽体外各关注点处的最大周围剂量当量率均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规定的剂量率控制水平。 (6)项目投运后对辐射工作人员和关注点处公众的年有效剂量均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20mSv/a、关键组公众成员照射剂量限值1mSv/a和本报告提出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剂量约束值5mSv/a、公众人员辐射剂量约束值0.1mSv/a的要求。 (7)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放射性废水(含99mTc、18F、90Y)由专用的排水管道排入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放射性废水衰变系统内,在衰变池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后,监测结果经审管部门认可后;核素病房区放射性废水(含177Lu、131I、90Y)由专用的排水管道排入核素病房区放射性废水衰变系统内,在衰变池暂存超过180天后,监测结果经审管部门认可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网排入张贵庄污水处理厂处理。放射性废水衰变系统废液排放口的废水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相关规定的总α≤1Bq/L、总β≤10Bq/L、131I的放射性活度浓度≤10Bq/L的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出口的废水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修改单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相关规定的总α≤1Bq/L、总β≤10Bq/L、131I的放射性活度浓度≤10Bq/L的限值要求。 (8)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PET-CT区域、ECT区域、核医学科核素病房区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存放在各自区域的污物间在放射性废物桶内衰变,导管1室产生的放射****中心放射性废物污物间放射性废物桶内衰变;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污物间所含99mTc、18F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含90Y、89Sr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核素最长半衰期的10倍;核素病房区污物间所含90Y、177Lu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核素最长半衰期的10倍,含131I核素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超过180天后;****中心放射性废物污物间含99mTc、90Y核素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30天;经监测辐射剂量率满足所处环境本底水平,α表面污染小于0.08Bq/cm2、β表面污染小于0.8Bq/cm2的,可对废物清洁解控并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其中,废活性炭经检测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9)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各房间废气经专用管道引至专用排风系统过滤装置(活性炭)处理后高于建筑屋顶排放;核素病房区工作场所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各房间废气经专用管道引至专用排风系统过滤装置(活性炭)处理后高于建筑屋顶排放;核医学科门诊诊疗区、核素病房区内分装手套箱废气经手套箱过滤器(活性炭)处理后由专用管道引至屋顶,经专用排风系统过滤装置(活性炭)处理后高于建筑屋顶排放。导管1室、导管2室、导管4室产生的少量臭氧、氮氧化物通过机房内排风系统排入大气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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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2026年9月18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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