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网项目(硅酸钠)
竞价采购
采购编号:CR22G-BDGW-WZ-2026-003
竞价文件
物资名称:硅酸钠
包 件 号:GSN-01
询 比 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网穿越京广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竞价组织单位: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集采分公司
二零二六年九月
第一章 竞价采购公告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网穿越京广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硅酸钠)竞价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22G-BDGW-WZ-2026-003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中心***网工程项目 硅酸钠 组织询价采购,诚邀有意向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项目概况及竞价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深能保定热***网穿越京广铁路防护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位于京广铁路漕河站和保定站之间的区间线路上,采用顶管方式穿越铁路。顶管穿越京广铁路位置为北二环地道桥南侧。
1.2竞价内容 详见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必须是“***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的供应商。
2.2本次竞价采购不接受被列入“2025年中国铁建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供应商;投标人不在国铁集团下发的《物资供应商日常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内。报价人报价即代表响应询比文件内所附合同版本。
2.3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厂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需出具生产厂家的授权书。
2.4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具有制造许可证(或其他等效证明);
2.5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2024年至2025年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2.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近一年(2025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投标人不在国铁集团下发的《物资供应商日常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内;近三年未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平台投诉的。
2.7其他要求:
①发票实行一票制,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或谈判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③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竞价,本次竞价接受代理商竞价。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竞价。允许多包件兼投兼中,即允许同一投标人提供多家小规模公司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公司即有关联(法人、股东在同一家任职,注册电话相同等情况)的公司不可在同一包件内投标。
3.1拟采购物资一览表
中铁二十二局***网穿越京广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硅酸钠)竞价一览表
竞价编号:CR22G-BDGW-WZ-202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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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包件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送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交货要求 |
竞价报名费(元) |
系统内的名称 |
系统内的规格型号 |
|
1 |
GSN-01 |
硅酸钠 |
L-330-37 |
吨 |
559.4 |
***网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结束 |
货到工地,经检测验收合格 |
0 |
工业硅酸钠 |
注:具体交货地点、需求时间以采购方通知为准。因铁建云链系统选择物料名称时有差异,请报价单位按照上表的(系统内的名称相对应)实际采购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进行报价
3.2技术规格书:
(一)详见技术要求:
1.1产品名称:液体硅酸钠(水玻璃)
1.2规格型号:L33037
1.3执行标准:GB/T 42092022《液体硅酸钠》
1.4 理化技术指标要求
表格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标准规定) |
典型检测结果 |
|
密度 (20℃),g/mL |
≥1.345 |
1.364 |
|
水不溶物,w/% |
≤0.80 |
0.34 |
|
氧化钠(Na₂O),w/% |
≥8.2 |
8.7 |
|
二氧化硅(SiO₂),w/% |
≥26.0 |
26.5 |
|
模数 |
3.11~3.40 |
3.14 |
|
波美度 (°Bé) |
38±2 |
—— |
注:产品每批次出厂检验,全部项目检测结果满足上表 “技术要求” 即为合格产品。
1.5 样品状态
产品为液态,无明显可见机械杂质、无分层沉淀(水不溶物指标控制固态杂质含量)。
1.6 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每批次产品需检验:密度、水不溶物、氧化钠、二氧化硅、模数、波美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带产品合格证。
1.7检验依据:全部项目按照 GB/T 42092022《液体硅酸钠》规定试验方法执行。
判定规则:全部检验项目达到标准技术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任意一项不满足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不合格。
1.8 标志、合格证要求
出厂合格证应标明:产品批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各检验项目结果、检验员、检验日期,明确给出产品合格判定结论。
1.9 结论
本型号 L33037 液体硅酸钠,各项理化性能应符合 GB/T 42092022《液体硅酸钠》的上述指标要求。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三)验收要求
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物资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物资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4.物资验收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为准,过磅和理论换算正负公差按国际规定范围内,投标人提供原材料应按技术要求加工,禁止原材料以次充好。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5‰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方负责;若超出±5‰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3.3结算和付款
3.3.1采购物资报价规则:
浮动价格(固定价格)
3.3.2付款方式
(1)货款支付方式: 电汇或票据,票据贴息费用由卖方承担。
(2)付款周期:买方收到卖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扣除当期应付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6个月);剩余价款,买方在30日内支付该周期结算货款的60%,剩余部分在180日内支付,依此类推。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30 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但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3)逾期付款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款项宽限期为12个月(无息且不承担违约金)。宽限期后应****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最终实际欠付货款金额的2%。货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铁建银信、云信、舜通e信)等方式支付到卖方合同中指定银行账号;采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方式付款的,卖方承担票据贴现所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4)发票实行一票制(以供应商报价含税最低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3.4拟采购物资相关的要求
3.4.1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竞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到站价和运距,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收到报价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3.4.2交货期: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运抵交付。
3.4.3供货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铁路桥南侧(中铁二十二局)施工现场。
3.4.4竞价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说明及售后服务承诺。竞价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相关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且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3.4.5采购方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有权对成交产品的结构、规格做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将以工作联系函形式提前发至供应商。
3.4.6售后服务:本批采购货物若在验收阶段出现不符合规格或质量标准,供应商必须接受退货要求,并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等量补运合格产品,若未按时交付影响采购人使用,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
3.4.7报价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指标,所供货物若不能符合技术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接受全额退还货款,并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4.8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依据:参照竞价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买方所属项目设计院发布新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均为验收依据。
(2)货物验收:
①货到工地验收数量,质量验收以买方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②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③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交货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其它要求:
①发票实行一票制(以供应商报价含税最低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②报价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投标人不在国铁集团下发的《物资供应商日常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内。报价人报价即代表响应询比文件内所附合同版本。
三、竞价文件递交
4.1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在2026年9月7日17:00前及时进行线上注册和线上报名,在竞价结束时间前参与线上竞价;***平台(网址: https://www.****.cn进行,***平台***网站-小鹿课堂-操作指南-《供方子门户操作手册》。
4.2本次购买竞价包件款采用银行电汇,售后不退,包件标书费售价为0/包件(标书费仅可提供收据,无法提供发票,本次标书费以保证金形式收取,投标人购买标书转款后表示认可该要求,汇款时请备注报名费,别写“保证金”等其他名称)。须在竞价前一天将所购置包件款电汇(不接受现金、信汇等方式,***网汇)至指定账号,同时须在相关汇款单据或页面内容中注明竞价编号及购买包件号。线下将电汇底单、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票信息、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至采购人邮箱。(采购联系人:马圣良 电话:135****0255 邮箱:41****@****.com )。
汇款账户:
户名: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天印路支行
账号:462470750754
帐户开户行行号:104301000184
4.3竞价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9月10日10时00分。
竞价开始时间:2026年9月10日14时00分;
竞价结束时间:2026年9月10日17时00分。
4.4竞价递交地点:***平台(www.****.cn),***平台,在竞价结束时间前完成所有报价。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价公告发布媒体:***平台(www.****.cn)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1.采购组织单位: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中心
地 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楼一门一层
联 系 人:刘 静
联系电话:152****6864
电子邮件:17****@****.com
采购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网穿越京广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
联 系 人:马圣良
联系电话:135****0255
电子邮件:41****@****.com
2026年9月7日
1、报价表
询比采购人名称:中铁二十二局***网穿越京广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采购编号:CR22G-BDGW-WZ-2026-003 包件号:GSN-01
|
物资 序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出厂单价(不含税) |
运杂费单价(不含税) |
到站合价(不含税) |
税率 |
增值税税额 |
到站单价(价税合计) |
到站合价(价税合计) |
品牌 |
|
1 |
2 |
3 |
4=(2+3)×1 |
5 |
6=(2+3)×5 |
7=2+3+6 |
8=1×7 |
|||||
|
1 |
硅酸钠 |
L-330-37 |
吨 |
559.4 |
||||||||
|
2 |
||||||||||||
|
合 计 |
||||||||||||
说明: 1.供应期间,如遇设计变更,导致以上物资数量、规格、型号、标准发生调整的,最终数量、规格、型号、标准应以设计变更后的为准。表中各栏必须全部填写,否则按废标处理。2.数量为暂估数量,以实际验收结算数量为准。 3.到站单价=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含税)
到站合价(含税)(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询比响应人名称 (加 盖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材料采购竞价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2:资质文件复印件
供应商应附本单位资格、物资的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附件3:其他需要提交资料。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硅酸钠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硅酸钠买卖合同
买方: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箱:
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资格: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企业规模: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询比编号为 的 包件招投标相关文件,就买方 采购事宜达成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资采购明细
|
序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暂定 数量 |
不含税 单价 (元) |
增值税 税率 |
增值税 税额 (元) |
含税单价(元) |
暂定总额(元) |
备注 |
||
|
不含税总额 |
增值税总额 |
含税总额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6×7 |
9=6+8 |
10=5×6 |
11=5×8 |
12=10+11 |
13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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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物资买卖合同暂定含税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其中:不含税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中不含税单价不变,税率相应调整。
1.2本合同价格为打包价,包含材料费、包装费、试验费、储存费、运杂费、管理费、利润、安全风险费用、服务费、装车费(车板交货到买方指定的位置)、售后服务费以及相关税费等抵达买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不论任何因素,在完成末次结算前,买方除应付货款外,不需再支付其他费用。
1.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际需要对标的物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相应调整。
1.4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 标准执行。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二条 实际结算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2.1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计算合同结算金额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且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计算。
特别注意事项:实际交付数量以买方指定的两名验收人员签字的工地收料单为准,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买方指定验收人员如下(如人员变动,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姓名: 。
2.2计量方法:单位是“套”,点数验收。
2.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卖方代办运输的,运输途中允许有【 】‰的自然减量,交货数量允许有【 】‰的负尾差,结算时以卖方交货数量为准。买方过磅数量大于卖方磅单(送货)数量时,均以卖方送货数量为准。
2.4采用检尺计量的,必须进行复磅,复磅与检尺计算重量负差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2.5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买方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 】‰范围,以卖方过磅数量(或送货单)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 】‰范围,则以买方过磅数量或复磅数量为准(取相对较低的数量),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第三条 对账结算、发票和货款支付
3.1对账结算
(1)结算方式:
固定单价材料按第一条表格中单价结算;
‚浮动单价材料按 结算。
(2)对账结算时间: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供应周期;每个供应周期结束后 天内卖方持买方开具的有效工地收料单据到买方项目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对账单签认完成后,视为当期对账结算已完成。
(3)末次结算:买方无供货需求后,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末次结算,完善发票等结算手续,签署末次结算协议。
3.2发票
(1)每供应期对账结算后 日内,卖方应按本期签认对账单的金额向买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应自开具发票之日起 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双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送交人、接收人姓名及签字如下:
卖方: ;买方: 。
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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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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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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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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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财务)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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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财务)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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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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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卖方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验证。卖方开具的发票经验证不合格的,必须接受买方退票并重新开具合格发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在此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票面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3货款支付
(1)货款的支付时间
自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前/日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
卖方按买方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进行结算。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结算开具发票入账后,扣除当期应付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6个月);剩余价款,买方在60日内支付该周期结算货款的80%,在90日内支付该周期结算货款的95%。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但货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2)货款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有付款均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铁建财票、供应链金融(铁建银信、中企云信、建信融通)等方式支付到卖方合同中指定银行账户;采用银行承兑、铁建财票、供应链金融等方式付款的,相关贴息费用承担方式为卖方。
(3)预付货款: 。
(4)卖方税务及收款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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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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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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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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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发票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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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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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联系人及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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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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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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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4.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等能力,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确保符合运输规定要求。
4.2因卖方原因,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的产品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产品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4.3包装完整但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买方查实,卖方应给予解决。
4.4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数量明细表等。
第五条 交货方式
5.1交货时间: 。
5.2交货地点: 。
5.3运输方式: 。
5.4保险:装卸、运输及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移交买方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包含但不限于物资的丢失、损毁等责任和风险均由卖方自行承担,与买方无关。
5.5与买卖双方相关的单证的转移:与所供应材料相对应的送货清单、质量证明文件(加盖卖方的鲜章)等资料在交货时一并移交。
5.6卖方须服从买方现场管理,满足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环保要求,因不服从现场管理和不满足现场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6.1验收时间: ;
6.2验收方法: 。
6.3验收标准:参照竞价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买方所属项目设计院发布新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
6.4验收和试验:由买方物资管理部门收料人员验收数量,买方试验人员对到货物资取样检测。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7.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7.2买方验收不作为货物质量合格的最终依据,在货物质保期内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应提出书面异议通知卖方,卖方须按买方的要求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7.3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7.4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接受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8.1买方
8.1.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8.1.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8.1.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2卖方
8.2.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或其他),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8.2.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2.3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保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实现合同约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统一”。
8.2.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8.2.5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2.6卖方保证,已合法取得或被授权所供应物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权利。买方在使用本合同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发现存在仿冒、侵犯他人专利,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不因买方同意使用而免除卖方责任。
第九条 买方违约责任
9.1买方无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违约金。
9.2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款项宽限期为 个月(无息且不承担违约金)。宽限期后,买方如出现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行为,应当向卖方支付逾期利息时,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逾期利息的上限为最终实际欠付货款金额的2%。
9.3合同期内如多次供货的,最后一次供货对账结算前,买方如有过程中欠付,卖方同意买方不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9.4买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10.1卖方未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的(多交、少交、晚交、不交),买方除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未能按供货计划交付货物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10.3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10.4卖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0.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0.6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货物的,卖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 15 日内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10.7卖方就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如下义务及违约责任: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无折痕,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验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5)卖方收款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税务系统开具的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9)卖方提供的发票有误或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依法开具红字专票,未开具的无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货款。
(10)依合同发生退货、质保金扣款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否则买方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
10.8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卖方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全部经济损失。
10.9卖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能因和其它第三方签署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给发包人(建设单位)、买方带来任何诉讼和纠纷。卖方违反本约定,应按合同总价款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10其它: 。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11.1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后果。
11.2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及施工场地,应遵守国家、地方及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场地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器具,并听从买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因卖方或卖方人员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卖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12.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本合同在履行、解除、中止、终止及因本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包括不限于双方往来各类通知、供货计划、纪要、函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双方应根据本合同首页约定的联系人、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选择任何一种送达。
13.2如合同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系方式,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得到书面确认,否则视为未通知,仍按合同约定方式送达,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方法
14.1若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依次按以下方式解决:
(1)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协商不成,涉及账款清理的,双方约定通过买方内部投诉渠道解决:买方公司投诉联系电话:清欠办022-****3596 ,信访办022-****3597 ,法律合规部022-****3571;买方集团总部投诉联系电话:信访办010-****9857,清欠办010-****3695,法律合规部010-****6180;电话投诉时请卖方首先联系买方公司进行信息反馈和投诉,无法解决的再联系买方集团总部或***网二维码方式进行投诉;卖方需进行投诉时,应先联系天津分公司进行投诉,投诉一个月内未得到回复或解决时,方可联系集团公司进行投诉,仍在一个月内未得到回复或解决时,***平台(***平台)进行投诉。卖方未在天津分公司或集团公司(***平台)***平台投诉的,视卖方违约,合同内所有欠款的支付期限自投诉之日起无息顺延6个月,买方有权按照投诉次数扣除所欠款项金额的20%/次。
(3)仍不能解决,则双方约定应由钦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开庭地:北京。
14.2双方商定:依法解决争议时,如需对合同标的质量及技术缺陷等进行司法鉴定时,买方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卖方对鉴定结果予以认可,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3诉讼、仲裁及保全相关约定
14.3.1卖方已充分了解买方属于央企,具有卓越的商誉和履行债务的能力,并知悉买方的多层级法人治理结构,知悉买方的股东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与买方均各自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簿等,不存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对买方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行为。
14.3.2卖方承诺,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卖方不得滥用诉权,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
14.3.3如卖方违反上述约定,将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的,卖方应按照诉讼/仲裁标的额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4.3.4如因合同产品质量问题、数量、结算等产生纠纷未得到解决,导致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基于对买方施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卖方不对买方提出冻结、查封银行账户的保全申请(其他财产除外);如卖方违反约定,应当以申请冻结查封金额为基数,按****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买方支付自查封冻结日起至账户实际解冻日止的违约金。
14.3.5基于本合同性质、实际履行的状况,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6.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或者将本合同下的债权进行质押,如果卖方违反本约定,卖方应按合同总价款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3本合同履行如违反国有企业廉洁规定和未遵守廉洁承诺,即使有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供货数量、费用等,买卖双方应重新审核相关签字凭证,同时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16.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如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必须经买方公司审批同意,否则当然无效。
16.5本合同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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