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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14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重庆 - 石柱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石柱县
代理机构 石柱发电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919913-202609-089

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重庆市,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发电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6-09-11 至 2026-10-1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若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兑现量不足,可免除兑现量考核。(2)双方存在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合同履行完毕,在每月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3)买、卖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完毕】结算。(4)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10日】内根据结算单据对【上期】货款进行结算: ①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②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5)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6)付款方式:【现汇】。(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平台

***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9-07 16:33:51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2,800

<2,500

干燥基全硫St,d

%

≤ 4.5

> 5.5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17

≤15

干燥基灰分Ad

%

≤60

>65

全水分(Mt)

%

<15

≥20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25

灰熔点(ST)

≥1,200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60

五、奖惩标准

报价要求:小数点后最多保留4位。

煤源要求:禁止掺配

报价时,到站请填写:石柱发电公司煤场

(一)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期间及数量、要求

1.交货地点:石柱发电公司煤场

2.交货方式:一票到厂交货

3.交货期间:按上述交货日期执行,港口来煤交货时间以到西沱码头为准(需提供到港证明),汽车来煤交货时间以到买方煤场为准。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时间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4.一方调整合同总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5.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6.买方有权全程监督卖方的煤炭装卸及运输全过程情况,卖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7.卖方在供煤前需提供所供详细的煤质资料,包含煤的工业分析、煤灰成分分析、煤的元素分析及灰熔点等内容。

(二)运输方式

1.运输: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等】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1)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卖方提供使用的重型货运车辆,必须为新能源车辆。如出现车辆改动,发生环保事件或被政府通报等事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双方另行签订车辆运输安全协议,对违反规定的在合同结算时进行相应的扣罚。

(3)卖方选择水运运输时,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营运的相关规定。

2.风险分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验收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

2. 质量验收

(1)买卖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买方厂内】由买卖双方共同参与监督下依据现行国标要求进行煤炭的【机械】采样、制样,样品分成A、B、C共3份,A样电厂化验,B样交由第三方机构【】化验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的初步验收、结算依据,C样由买卖双方共同就地封存于买方厂内[共同封存煤样保存至结算完毕(不少于30天)],用于双方任何一方对B样结果有异议时的仲裁,样品封存时买卖双方或双方的委托代表人均应到厂共同封存,任何一方缺席的,不影响C样仲裁效力。

(2)当A样结果与B样结果的收到基低位热值偏差小于等于100千卡/千克时,双方同意以B样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当A样结果与B样结果的收到基低位热值偏差大于100千卡/千克时,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自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B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行使“共同到厂开启C样并送至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化验,结果作为仲裁结果及最终结算依据”的权力,双方不得再提出异议,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样品开启及送样时买卖双方或双方的委托代表人均应到厂共同见证,任何一方缺席的,不影响C样仲裁效力。

(3)现场监督不得影响或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采、制、化检验工作。

3. 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应出具书面形式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向【买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验收报告交至【买方】指定接收人。

4. 检测费用

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国家相关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按吨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2800 全月加权 Qnet,ar×热值基准价格
<2800 全月加权 Qnet,ar×热值基准价格

发热量指标以 “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2800≤Qnet,ar A 全月加权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基准价
2700≤Qnet,ar<2800 A-0.002 全月加权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基准价
2600≤Qnet,ar<2700 A-0.004 全月加权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基准价
2500≤Qnet,ar<2600 A-0.006 全月加权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基准价

2. 质量调整价:

(1)【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本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格”第3款 单独结算的批次不参与全月加权):

煤质指标 指标
范围
变化
幅度
价格增减额
(价格)
增减
基准
加权
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干燥基全硫St,d St,d>4.5% 0.01% -0.05元/吨 4.5% 全月
加权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变化幅度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Vdaf<17% 0.01% -0.05元/吨 17% 全月
加权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
价格增减额/变化幅度
全水分Mt Mt≥15% 0.01% -0.05元/吨 15% 全月
加权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变化幅度
干燥基灰Ad Ad>60% 0.01% -0.05元/吨 60% 全月
加权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
价格增减额/变化幅度

3. 若出现单批次(每天计为一批次)化验热值Qnet,ar低于2500千卡/千克或干燥基全硫St,d>5.5%或挥发分Vdaf<15%或全水MT≥20%或灰分Ad>65%的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热值Qnet,ar低于2500千卡/千克或干燥基全硫St,d>5.5%或挥发分Vdaf<15%或全水MT≥20%或灰分Ad>65%,当日单批次按照热值基准价格0.02元/[(千卡/千克)·吨]单独进行结算。

(2)若出现在合同有效期内只采购一批次煤炭,则视为全月加权结果进行结算。

4. 其他因素调整价:

(1)买方在卸煤时,若发现单批次(每天计为一批次)含有其它异物(非煤炭中应有物质,如木块、铁块、石块、砖块、草泥、橡皮等),买方有权拒收此批次煤炭并要求卖方无条件拉运出厂,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买方在卸煤时,若发现单批次(每天计为一批次)含有大块煤炭:尺寸超过25mm的大块煤炭,公司将在结算此批次煤炭时按照破碎费8元/吨扣减煤款;尺寸超过50mm的大块煤炭,买方将作每大块煤炭扣减不低于0.2吨重量的扣吨处理;尺寸超过100mm以上的大块煤炭,买方将作每大块煤炭扣减不低于0.5吨重量的扣吨处理;因大块煤炭不满足机械采样时,买方有权拒收此批次煤炭并要求卖方无条件拉运出厂,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3)卖方按合同约定指标交货的燃煤应为原矿煤,且必须保证为非新疆煤,卖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掺配不同矿方生产的原煤,必要时需提供不限于运输单证等相关凭证合理证明所供单批次燃煤为同一矿方生产的原矿煤,否则视为掺配。掺配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掺杂使假处理,买方有权拒付煤款或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或等额煤款。卖方竞价时应在卖方竞价系统中的“煤源”信息栏填列煤矿生产方全称。

(4)哈氏可磨性指数(HGI)需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以买方测定或买方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测定的HGI值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每低于约定指标1个单位,买方有权按2元/吨扣款。若因HGI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买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设备损坏,买方有权拒付煤款,卖方需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灰熔点ST(℃)需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以买方测定或买方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测定的ST值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每低于约定指标1℃,买方有权按1元/吨扣款。

(6)除上述列明的指标外,其他质量、数量指标考核办法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如发生超出上述煤炭质量范围的偏差,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

(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合同约定的热值单价变动超过【10】%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竞价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本次竞价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须按10元/吨缴纳竞价保证金。若未按甲方要求缴纳竞价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按照石柱发电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竞价供应商必须用参与竞价的公司账户以电汇方式向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西沱支行;账号:31820301040001273)缴纳竞价保证金。任何以个人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的,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律不接受,并原封退回,同时取消其中选资格。

2.中选供应商应在中选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因中选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期签订合同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没收其竞价保证金,并按照石柱发电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中选供应商的竞价保证金,甲方自报价截止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

3.中选供应商与石柱发电公司签订煤炭合同后,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用于保障合同履行。合同执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算后30日内无息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供货而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可抗力等非供应商原因除外),并按照石柱发电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

1.交货期内卖方供货量低于合同量90%的视同卖方违约(不可抗力等非供应商原因除外),买方有权按照结算单价扣除合同欠量(不足90%部分)煤款的10%作为赔偿金。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5】%支付违约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铁路运输停装令或限装令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冉飞

3. 联系电话:187****0346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街****号****楼邮政编码:100040 ***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com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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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12165/Oj61cKABni4p5U9XRTP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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