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2139号 ) 大连市、锦州市和绥芬河市4套房地产分别转让项目 - 标的3:绥芬河大直路东迎新街北办公房地产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 标的名称 | (2026年第22139号 ) 标的3:绥芬河大直路东迎新街北办公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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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编号 | DL2026ZC005724 | 监测编号 | GR2026DL1000351-2 |
| 转让底价 | 6,020,900.00 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10-1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0-16 |
| 交易品类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项目概述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1:****路****号非住宅,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载权利人为中外运辽宁集装箱有限公司,登记用途为非住宅,未登记土地信息,建筑面积1,227.02平方米。现房地产处于空置中。 转让标的2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品牌、规格型号等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标的为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四段14号房地产,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房产用途办公,****城镇住宅用地;房产权利性质其它,土地权利性质租赁(附记记载土地租赁期限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建筑面积2,309.38平方米,占用宗地面积701.9平方米。现房产为出租状态,转让标的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品牌、规格型号等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3:为绥芬河大直路东迎新街北办公房地产,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载权利人为绥芬河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房产用途办公,土地用途商服用地;房产权利性质其它,土地权利性质划拨;建筑面积2,528.39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1,311.20平方米。截止评估基准日,现房地产大部分出租,少部分空置中,转让标的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品牌、规格型号等以现场实物为准。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由受让方承担费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以当地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标的4:为绥芬河光华路西东兴酒店商业房地产。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载权利人为绥芬河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房产用途商业服务,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期限至2032年06月14日止;房产权利性质市场化商品房,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建筑面积5,726.33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2,552.50平方米。现房地产少部分出租,大部分空置中,转让标的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品牌、规格型号等以现场实物为准。 2、其他事项详见附件:《辽宁外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4套房地产分别转让项目:挂牌交易明细表》。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 | ||
| 挂牌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999 个,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 地址 | 不动产权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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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m²) | 建筑结构 | |||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
| 经度 | 纬度 | |||
| 其他信息录入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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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以2025年0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5508号)等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2、评估报告显示:委****路****号房地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登记土地信息;委估绥芬河大直路东迎新街北房产占用的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因本次评估目的为资产处置,评估结论包含委估资产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收益。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除上述事项外,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 3、转让标的已对外出租,出租实际情况详见附件:《辽宁外运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4套房地产分别转让项目:挂牌交易明细表》,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可在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转让方对该标的资产交易约定如下: (1)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为该标的资产承租方的,权属变更登记结束后,转让方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租金(自房地产变更登记之日起按日计算)向承租方无息返还。 (2)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为该标的资产承租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受让方须继续与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并保证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由受让方承继,本次交易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权属变更登记结束后,转让方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租金(自房地产变更登记之日起按日计算)向受让方移交,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与承租方有关的一切租赁事宜。 4、标的2土地权利性质租赁(附记记载土地租赁期限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后续土地租赁事宜,标的3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金额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为准。 5、 ⑴本项目涉及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转让标的原承租方(以下简称优先购买权人)未表示放弃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 ⑵本项目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参与行权。 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就优先购买权人以外的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是否行权;未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或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就优先购买权人以外的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是否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⑷优先购买权人需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能证明其为转让标的原承租方的资料,并须承诺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因提交虚假资料导致本项目交易产生损失的,转让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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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本项目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如有)、土地收益金(如有)、房屋维修基金(如有)、图纸资料费(如有)、登记费、手续费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产权交易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的,视为受让方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3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共同按照国家****中心申请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同意在签署《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6)同意标的2土地权利性质租赁(附记记载土地租赁期限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后续土地租赁事宜,同意标的3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金额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为准。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3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房屋、装饰、设备情况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也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交易双方应明确房屋转移占有之日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燃气数、采暖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费等,转移占有之日之前上述欠费由转让方承担,转移占有之日及之后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8)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房地产的全部现状,已详细了解当地购房政策,承诺自身主体身份及资产情况符合房地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能够将房地产权属变更至己方名下,如不符合,则受让方构成单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交易保证金在该时点已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则转让方有权在交易价款中扣除交易保证金等金额的交易价款作为违约金,同时,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风险、损失以及追索权利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由此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愿意自行承担购房资格问题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与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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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赵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 | 136****7685 |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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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权购买人为意向受让方,或只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以外的合格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其他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同时产生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其他意向受让方,按下列情形处理: ⑴若产生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一个其他意向受让方,由其他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底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未当场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该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权,其他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该优先购买权人行权,则该优先购买权人成为受让方。 ⑵若产生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权;未当场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该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权,则最终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该优先购买权人行权,则该优先购买权人成为受让方。 ⑶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就本条第⑴、⑵项所述情形,由其他意向受让方先行产生最终报价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权。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当场表态行权的,由***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权购买人为意向受让方,或只产生一个其他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优先权人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1,000,000.00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违约金(如有)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不涉及 | ||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外运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0001175621389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辽****路****号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注册资本(人民币) | 48,370,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吕波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 项目报名 | 谷女士 | 报名电话 | 0411-****0505 |
|---|---|---|---|
| 报名QQ | 网上报名地址 | www.****.cn | |
| 现场报名地址 | ****路****号,****中心****楼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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