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宿迁市交通运输局郑重提醒: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业户),请务必依规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将备案指南发布如下,请相关经营者认真阅读,尽快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业户),均需依规备案:
一类、二类维修:指有能力对所承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企业。
三类维修(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指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温馨提示1:一、二类维修企业备案条件对经营场地(停车场)、人员条件、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要求较高,若企业达不到相应条件,请根据自身实际经营范围参考备案三类维修企业。
备案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温馨提示2:提交材料请确保真实、有效、齐全。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并对相关备案予以撤销。
办理地点:
1.****路****号****楼交通局综合窗口(受理范围不含三县和宿豫区)。业务咨询电话:0527-****5090、84396282。
2.****路****号****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27-****1305
3.****路****号****中心****楼交通局综合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527-****9638。****路****号****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27-****0312。
4.****路****号****中心交通局综合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527-****2136。
5.****路****号(宿豫钢材市场院内)****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27-****1903、84281902。
注:按所在地。
办理流程: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备案材料。
2.工作人员核验材料。
3.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登记。
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重要提醒:交通运输部已于2023年11月10日修订《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依据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机动车维修维修备案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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