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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生物质掺煤焚烧处置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4小时前拟建项目江苏 - 镇江市 - 扬中市 关注

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污泥、生物质掺煤焚烧处置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镇江****大道****号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依托公司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污泥、生物质掺煤焚烧处置技术改造”,协同处置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污泥(一般工业固废,代码SW07),年处置规模为1800吨;协同处置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农佰汇粮油有限公司生物质(豆荚豆杆等)(一般工业固废,代码SW59),年处置规模为360吨。本次“以新带老”将现有烟气脱硝工艺由SNCR改造为SNCR+SCR联合脱硝,反渗透浓水回用于烟气脱硫补水和厂区道路降尘洒水。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894号)、《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453号)等文件规定。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江苏华和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生物质掺煤焚烧处置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碳减排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公司承诺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5毫克/立方米,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厂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烟气脱硫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脱硫浆液制备系统,不外排;酸碱废水及化验室后道清洗废水,经中和处理后用于灰库调湿;锅炉排水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冷却塔排污水用于煤场喷洒;湿式电除尘废水用于烟气脱硫补水;反渗透浓水用于烟气脱硫补水和厂区道路降尘洒水。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飞灰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储罐区、中和池、污水中转站及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落实厂区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网、闸阀等应急设施,完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做好协同处理固体废物入场检查。按照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相关标准要求,对协同处理的固体废物开展入场检验检查,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干煤棚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灰库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石灰石粉库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视情况优化,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二)强化碳排放全过程管理。项目投产后应按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严格执行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MRV)制度,完成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清缴履约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强度与总量。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拟建项目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拟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43吨、二氧化硫≤9.39吨、氮氧化物≤18.91吨、氯化氢≤0.101吨、氟化物≤0.0169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045吨、氨≤1.56吨、二噁英类≤0.00383克毒性当量。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016吨、硫化氢≤0.001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二)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水量≤4447/4447吨、化学需氧量≤1.779/0.267吨、悬浮物≤1.334/0.089吨、氨氮≤0.156/0.036吨、总磷≤0.018/0.00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86吨、二氧化硫≤18.76吨、氮氧化物≤37.84吨、氯化氢≤0.101吨、氟化物≤0.0169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0821吨、氨≤3.121吨、二噁英类≤0.00383克毒性当量。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414吨、氨≤0.016吨、硫化氢≤0.001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镇江市生态环境局、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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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6089/Uh2uOaEBLRKCxEZfpQ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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