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5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标明标)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问题1、招标公告资格审查业绩自2021年08月01日以来完成过包含地铁工程或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距地铁车辆段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或距地铁地下车站(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工程施工的业绩,如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答复: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不能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除提供招标公告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外,可补充有出图章的施工图(如平面位置关系图、说明等)或属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轨道交通建设政府主管部门盖章的证明文件。 问题2、关于业绩证明材料:我司提供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地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征求意见的复函中,明确该项目包含地铁工程或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距地铁车辆段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或距地铁地下车站(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请问该批复函是否可认定为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 答复: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不能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除提供招标公告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外,可补充有出图章的施工图(如平面位置关系图、说明等)或属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轨道交通建设政府主管部门盖章的证明文件。 问题3、招标文件第5页3.3条款业绩要求:“自2026年08月01日以来完成过包含地铁工程或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距地铁车辆段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或距地铁地下车站(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工程施工的业绩”,业绩时间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日期为准。请招标人予以明确:①条款中20260801时间节点,是指竣(交)工验收日期在该日期之后,还是该日期之前;②若该时间存在年份笔误,请予以更正,业绩认定时间仍按条款约定以竣(交)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答复:“2026年08月01日”为笔误,应为“2021年08月01日”,已在2026年8月28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中修改。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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