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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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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工程(经开区、明珠路段)及尾水(排河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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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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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330371-89-01-88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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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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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温州市公用佳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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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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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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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金岙村(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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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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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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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晓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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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9****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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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7****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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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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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工程(经开区、明珠路段)及尾水(排河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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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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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0000090007101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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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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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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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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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投标人异议回复:1、问: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接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体现的 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业绩?答:见“第一部分:招标文件主动澄清”第一条修改;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3款明确: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要求可以为联合体任意一方的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条资信标评审,“资信评审因素表”类似工程业绩备注第3点要求:业绩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以上内容存在前后矛盾。 疑问: 建议统一以“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要求可以为联合体任意一方的业绩”为准?答:见“第一部分:招标文件主动澄清”第三条修改。;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7.3(1)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各方共同签章外,其余部分可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修改为“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可由联合体各方加盖实体章后复制上传)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7.3(3)业绩证明文件要求”→“☑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其他: (1)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 ①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如上述材料载明信息不一致时 ,以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 、合同、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立项文件或扩初批复文件的优先的顺序认定。……。(5)其他:/。 。”修改为“(1)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如上述材料载明信息不一致时 ,时间靠后的优先顺序认定。……。(5)其他: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接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体现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业绩” 。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6特别说明”→“17.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21)存在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预警情形,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修改为“17.评标过程中评标系统出现标中预警信息的,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造价锁一致。(2)投标单位存在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一致。(3)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时间需符合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证件号码一致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致的身份证号码。(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致的联系电话。(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一致。”。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第一节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四)”中的“资信评审因素表”→“类似工程业绩”→“☑企业业绩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完成过(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时间为准):单个合同项目采用顶管工艺的管径大于等于D1400的给水(或排水)工程施工业绩得0.5分;单个合同项目采用顶管工艺的管径大于等于D1800的给水(或排水)工程施工业绩得1.5分。注:1、按最高得分计,不重复不累计计分。2、按投标须知前附表3.7.3(3)要求提供证明材料。3、业绩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修改为“☑企业业绩自2018年01月01日以来完成过(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时间为准):单个合同项目采用顶管工艺的管径大于等于D1400的给水(或排水)工程施工业绩得0.5分;单个合同项目采用顶管工艺的管径大于等于D1800的给水(或排水)工程施工业绩得1.5分。注:1、按最高得分计,不重复不累计计分。2、按投标须知前附表3.7.3(3)要求提供证明材料。3、如为联合体投标,业绩要求可以为联合体任意一方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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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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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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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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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7-****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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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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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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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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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2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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