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持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高污染燃料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市政府将统一划定并发布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高污****中心城市建成区40平方公里内,即:东起关庙汉江大桥、环城干道东段、黄洋河大桥;西至傅家河东岸;南起G316(傅家河桥东至改线路环岛)、安康大道、环城干道江南段;北至高新区创新三路、科技路、大桥北路、襄渝铁路。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五、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宣传力度,引导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采取有效措施对禁燃区内不符合通知要求的锅炉、窑炉等设施进行整治拆除;各办事处要做好日常监管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辖区内无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现象发生。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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