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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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尚苑路南侧,皂河以东堆场内一批砂石处置 |
项目编号 |
SJ-2026-000274-C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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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35元/立方米 |
保证金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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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报名开始时间 |
2026年10月10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报名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22日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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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26日17:00 |
竞价活动开始时间 |
2026年10月27日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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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评估价 |
3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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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报名 |
项目咨询:胡老师 180****9286; 报名咨询:胡老师、张老师 029-****1314; 标的展示时间和地址:2026年10月15日—10月16****苑路南侧,草滩十一路西侧,皂河以东堆场内,踏勘联系电话:180****9286。 ***网址:公告期内****中心网站http://ww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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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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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尚苑路南侧,皂河以东堆场内一批砂石(以现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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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
1.拍卖单价为35元/立方米,拍卖成交单价不包含任何税费。 2.本次拍卖的砂石方量约91750.9立方米,标的方量、质量、品质情况以现状为准,标的评估总额321.128万元。 |
三、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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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西安经****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吕俊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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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
批准单位名称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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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内部审议文件 |
资源规划局文件批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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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次转让资产产权均为我单位的合法资产,无抵押、担保及他项权利,无产权纠纷,权属清晰。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事实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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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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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1.网络竞价(自由报价+限时竞价)。***网络报价、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报价(且该报价等于或大于底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2.自由报价时间3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90秒。 3.加价幅度为1元/立方米及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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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支付方式/期限要求 |
一次性支付/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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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t不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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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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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需提交资料 |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产受让申请书、现场踏勘及竞买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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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第一条 ***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信息披露文件,并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责。***网络竞价有关的文件,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获取受让资格及参与交易活动,操作方法详见《竞买须知》。意向受让方按受让条件要求,通****中心官网“***平台”注册报名单位竞买账号,登录“***平台”“产权类交易系统——竞买主体端”上传报名有关资料,已报名的意向受让方请按照系统生成的子账号及显示金额,按时足额一次性完成保证金交纳,并点击“保证金查询”确认到账情况。(注意:不支持微信、***网上缴纳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平台所注册的单位名称及账号一致)。 ****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系统中完成对报名资格审核的最终期限。请各意向受让方务必在该截止时间前提交完整且准确的项目报名资料,逾期未完整提交合格资料的,视为报名资格未通过审核。 第三条 本次标的转让均以标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充分重视竞购本标的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尚未发现的缺陷,意向受让方须实地查看标的物,并签署《现场踏勘及竞买承诺书》(详见公告附件模板)。现场踏勘***网络报名,一旦报名成功,***网络竞价系统则视为对该交易标的已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物的现状完全认可、无异议,竞买成功后不得对所竞得的标的物提出任何异议,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竞买人应充分重视竞购本标的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尚未发现的缺陷,可能导致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完全实现。一经成交确认,转让方、****中心、拍卖人不因竞价标的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承诺对自己参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第五条 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标的现状、用途及相关政策要求,因未充分了解政策要求和标的现状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竞拍成功后资产再处置(利用)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成交后为受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竞拍成功后,受让人须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至拍卖人办公地点(****路****号****大厦)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砂石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不能对抗竞价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受让人未按规定办理成交确认等手续和支付成交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已付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拍卖人及转让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成交标的收回另行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再次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款的,原受让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八条 本次拍卖以单价35元/立方米作为起拍价,成交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成交单价)元/立方米×砂石方量91750.9立方米。 第九条 特别规定: 1. 本次拍卖的砂石以现状为准,砂石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成交单价不作调整。竞拍成功后,受让人不得以标的数量、质量、品质、成分、杂质含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竞价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成交金额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否则,将视作受让人违约,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2. 竞拍成功后,对涉及本次拍卖标的范围内、外的交通、四邻关系、道路和纠纷等,由受让人在竞得标的后自行妥善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 竞拍成功后,受让人交纳的保证金不冲抵成交价款,受让人须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成交价款至指定账号。 4. 竞拍成交后,受让方应当自竞价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受让方应于《砂石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全部砂石清运离场。因沙尘、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控要求造成运输受阻的,清运期限相应顺延,受让方应及时向转让方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砂石清运,且无有效顺延事由的,构成违约。转让方有权就剩余未清运砂石另行组织处置;在同等价格、同等交易条件前提下,其他符合资格的主体足额缴清对应砂石价款、拍卖佣金并办妥砂石转运相关手续后,可进场实施剩余砂石清运。受让方已缴纳的款项、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处理,受让方还应承担因逾期清运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场地占用费、看管费、二次处置费用等)。 5. 其他条件详见《砂石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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