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洪环法行罚字〔2026〕9号
当事人名称: 四川信诚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3MA7GQ9D54J
投资人:尹华成
地址: 四****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有两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成都佳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排气烟度检测,经检测,一台叉车(机械唯一性编码为310060605046)超出法定排放限值,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评价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排污许可复印件(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8月3日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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