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度零星维修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62400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年度零星维修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二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分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许家洲路 106****苑二期D****楼、****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为 2026 年度院内零星维修框架服务,维修范围为院内单个项目概算在 50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土建、安装、装修工程施工(含道路、给排水、内外墙面、天棚、强弱电、消防、油漆、门窗、灯具、屋面防漏、木工、钣金焊接、垃圾外运、计时工等常规性清理维修),具体以发包人派工单为准。 本项目采用优惠率报价,实际结算金额 = 经采购人审定金额 ×(1 - 投标优惠率);合同期内累计支付总价上限为1898860.00 元。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施工管理规定和其它技术规范、以及招标人的作业 "通知" 要求进行维修维护和改造施工服务,服从招标人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二)中标人在维修维护和改造施工服务时,应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文明施工,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生产。 (三)保修要求:按建设部 [2000] 80 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执行。规定范围外的质保期两年。如政策有变动,按新政来执行。 (四)中标人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五)中标人接到医院总务科派工单后方可施工,不得对派工单弄虚作假,否则中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六)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的派工单后,如采购人需要中标人配合制定施工方案的,中标人须针对接到项目制定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图纸、造价估算等,经招标人审批通过后,中标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如有)按图施工,确保进度和质量,不得降低质量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材料和设计。如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 (七)中标人每批材料或设备(装置)进入施工服务现场时,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和核实,中标人应提供主要施工用材料或设备(装置)产品合格证。 (八)中标人应文明施工,施工过程要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资源浪费。不得损坏招标人任何设备和财物,若因中标人施工造成招标人的设施或财物损失,中标人须照价赔偿或无偿修复。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如有院方相关部门投诉,中标人负责全部后果。 (九)搞好施工过程的安全措施,中标人承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相应后果和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对招标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中标人负责。 (十)搞好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进入招标人生产区域,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气、废液或固体废弃物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实施达标排放。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与一般垃圾分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筑垃圾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处理(中标方签订合同之前需向招标人提供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合同或协议),如因此造成相关部门投诉及舆情影响,中标人负责全部后果。 (十一)施工完毕后,中标人必须做到 "工完脚下清",必须修整和恢复施工场所周围的原貌,做好现场清洁卫生工作,并向招标人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资料交接和工程结算。 (十二)所有项目,原则上由中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服务。特殊或应急项目,确需厂家或第三方协作,中标人及时申请并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将项目分包给原厂、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协作)单位或个人实施,但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按程序办理一切手续并承担所有的责任。 (十三)中标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服务事宜,包括突发、应急事宜,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确保新任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业绩水平不低于原岗位人员,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变更程序。 (十四)中标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运输、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售后、运维服务等),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全部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中标人或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因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一)乙方应成立维修服务项目部,配备项目负责人 1 名(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配备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可兼任)。
(二)乙方应配备常驻维修人员 3 名,负责院内零星维修及现场施工作业。维修人员须持证上岗(电工持电工证、焊工持焊工证、高处作业人员持高处作业证),实行 24 小时服务制。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一)乙方应配备满足本项目零星维修作业所需的全部施工工具、设备及检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工具(万用表、漏电检测仪、电钻、切割机等)、管道维修工具、焊接设备、泥瓦工具、木工工具、油漆工具等。 (二)乙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绝缘手套、防尘口罩等,确保施工人员作业安全。 (三)乙方应配备高空作业所需设备(如梯子、移动式脚手架等),高处作业人员应持《高处作业证》上岗。 4.其他要求(一)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达到合格以上。 (二)乙方项目部电话应 24 小时畅通,指定负责人全权处理应急事宜。 (三)按建设部 [2000] 80 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执行,规定范围外的质保期为两年。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采用优惠率报价。一旦中标,在合同服务期内实施的所有项目均依据该优惠率按实结算。维修项目实际结算价 = 经发包人审定金额 *(1 - 投标优惠率)。 2.付款方式: 2.1无预付款
2.2一审完成付至一审金额的 80%;终审完成付至终审金额的100%。
3.结算院内审核流程:中标方需在工程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签证资料和项目结算资料,中标人依据采购人签署的《维修派工单》《工程量签证单》等文件资料,按季度整理并提交结算申请报告,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依据合同进行结算审核,经过一审、二审、三审(以医院上级部门最新要求为准)后最终审定结算费用,实际结算金额 = 经采购人审定金额 ×(1 - 优惠率)。按最终实际结算金额支付至 97%,余款在质保期满后 (按建设部 [2000] 80 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执行。规定范围外的质保期两年。如政策有变动,按新政来执行) 一次性付清。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长沙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4305017736360000101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7 —— 2027-09-17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 8 号(长沙市第二医院 /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分院院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达到合格以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材料设备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双方验收。
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维修响应时间是否符合要求(2 小时内到达现场)。 维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是否做到工完场清。 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移交。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结算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结算金额是否按优惠率计算。 是否存在违约扣款情形。 (6)履约验收标准:1. 本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执行。 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施工完毕后,中标人必须做到 "工完脚下清",必须修整和恢复施工场所周围的原貌,做好现场清洁卫生工作,并向招标人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资料交接和工程结算。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双方均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批,乙方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不合格材料乙方应立即清退并更换。
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7.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定金额为准。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甲方派工单完成零星维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乙方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团队及 3 名常驻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实行 24 小时服务制,接到抢修通知后 2 小时内到达现场。 6.乙方应文明安全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原有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免费维修或全额赔偿。 8.乙方进场材料、设备应合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接受甲方验收,不得以次充好。 9.乙方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10.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做到工完场清,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以次充好的,应立即拆除返工,已进场材料全部清退;整改三次以上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4.乙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5.乙方接到抢修通知后未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6.乙方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本项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由甲方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服务期为 12 个月,自 2026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7 年 9 月 17 日止。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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