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西长华侨林场: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审批扶绥县西长华侨林场林业生产道路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已收悉,经委托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扶绥县西长华侨林场林业生产道路以工代赈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2604-451421-04-01-407498。
三、项目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西长华侨林场。
四、项目建设地址: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
五、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拟进行林场林业生产道路硬化及配套过路混凝土涵管铺设等,硬化道路总长12.94千米。其中,柳桥镇西长村辖区内新建林业生产及配套道路硬化3.01千米,道路宽度3.5米;柳桥镇柳桥社区辖区内新建林业生产及配套道路硬化7.97千米,道路宽度3.5米;柳桥镇上屯村辖区内新建林业生产配套道路硬化1.96千米,道路宽度3.5米。
七、原则同意该项目可研提出的建设方案。
八、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893.12万元,其中建安费为778.7万元,其他费用71.89万元,预备费42.53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778万元(含以工代赈劳务报酬326.38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15.12万元。
九、务工组织方式及劳务报酬发放:项目采用“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的赈济模式模式实施,计划吸纳重点群体312人,其中返乡农民工务工32人,脱贫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务工105人,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务工167人,退役军人务工8人。计划发放劳务报酬326.38万元,其中返乡农民工发放34.91万元,脱贫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发放89.31万元,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发放190.79万元,退役军人发放11.37万元,共占中央以工代赈资金的41.95%。遵循“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原则,组织项目区相关企业失业返乡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十、项目设置公益性岗位3个,主要负责农村道路的维护、修补和保养等工作,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十一、项目招标:扶绥县西长华侨林场林业生产道路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
接文后,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和以工代赈相关要求,一是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在方案或概算中对应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具体内容包括务工岗位设置、吸纳用工人数及工资标准等。二是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三是规范执行项目“四制”建设规定。四是项目业主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以工代赈政策,再次对有意愿的务工群众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实名制台账。并留存会议照片和摸底调查台账备查。结合就业意愿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工需求,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五是项目业主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吸纳返乡农民工、农村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群体等比例不得低于整个项目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占中央资金的40%以上,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等要求纳入合同约定条款。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企业与务工群众签订务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务工人员信息、务工岗位、发放工资标准等列入合同相关条款。六是项目施工时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七是施工单位要每月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形成工资发放表,按程序报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后,在相关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务工群众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银行打款凭证等存档。并做好项目绩效,留存公示文件、相关影像资料、项目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务工台账、工资发放台账等及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各个环节资料,作为项目资料存档以备审查。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八是项目竣工后要建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工种及数量等信息。九是项目业主单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围绕以工代赈建设任务、以工代赈用工环节、组织当地群众开展培训情况和成效、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情况和成效(包括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当地群众获取劳务报酬情况(包括当地群众劳务报酬占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比例、是否公示到位、形式是否规范:时间是否及时等)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十是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工期进行建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十二、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
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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