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变更征收补偿的决定书
西府征补更字〔2026〕第5号
被征收人:王颖兰
被征收房屋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五象支行
相关责任人:陈英兰
被征收房屋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铁路北四区13-1栋二单元二层2-2号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的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城中村改造项目(衡阳街道片区第一批白苍岭地块)实施房屋预征收的公告》(西府预征〔2024〕1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火车站片区二期)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西府征〔2024〕2号),被征收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铁路北四区13-1栋二单元二层2-2号房列入项目被征收范围。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西乡塘区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被征收人与西乡塘区住建局、****中心于2024年7月2日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预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编号:****城中村改造项目(国)〔2024〕白苍岭地块(预)188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其中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758520.46元,特殊装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29739.86元,搬迁费、搬迁补助费、误工费等补助费16266.04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可获得相应奖励,分别为:住宅房屋奖励款574654.14元,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48410.28元,主动配合调查奖励500元,按期签约搬迁奖励30000元,楼栋签约搬迁奖励30000元;协议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捌仟零玖拾元柒角捌分(¥¥1488090.78)。
****中心于2024年11月6日、2024年12月24日、2025年7月24日将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奖励款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捌仟零玖拾元柒角捌分(¥¥1488090.78)支付至被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人开户名:陈英兰,开户行,收款账号:622908553093229815,开户行:兴业银行南宁民主支行)。
经查档,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五象支行,抵押金额为75万元,截至2026年4月26日,抵押债权尚有金额330126.22元待还。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书第十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用于抵押的,丙方须对房屋进行解押,并在房屋解押后协议方能生效。”的约定,因被征收人未办结该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征收补偿协议书尚未生效,被征收人负有及时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完善协议生效条件的义务,以此才能合法取得已领取的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奖励款,否则应当依法退还。
2026年4月23日,西乡塘区住建局对被征收人及相关责任人下达了《催告书》,载明:“一、请你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联系抵押权人清偿相关债务,并办结该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向本机关提交注销证明;二、如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本机关将确认因你户的原因导致征收补偿协议书不能生效,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届时,你户应当依法退还基于征收补偿协议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奖励款等款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获得补偿,即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7331.00元/㎡、评估总价679877.00元获得货币补偿,取消一切奖励补偿。因你户拒不配合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影响征收工作进度的,还将依法追究你户的法律责任。三、你户可以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三日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地址:****路****号,****城****楼招标征收股;联系电话:39****00),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您户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查,****中心委托广西桂科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桂科房估[2025]字第010-559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为7331.00元/㎡,总价值为陆拾柒万玖仟捌佰柒拾柒元整(¥679877.00)。
《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于2026年2月5日、2026年2月6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催告书》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4日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被征收人及相关责任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为此,西乡塘区住建局确认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征收补偿协议书不能生效,向本机关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机关认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于预征收阶段但未生效,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火车站片区二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火车站片区二期)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城中村改造项目(火车站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鉴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明确选择货币补偿,且已实际收到协议款项,不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依法应得货币补偿为:
(一)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桂科房估[2025]字第010-559号),房屋补偿总价为679877.00元。
(二)特殊装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29739.86元
(三)搬迁费、搬迁补助费、误工费等补助费16266.04元。
以上(一)+(二)+(三)项合计725882.90元。
二、被征收人及相关责任人已收到协议款项壹佰肆拾捌万捌仟零玖拾元柒角捌分(¥¥1488090.78),扣除第一项应得的货币补偿款柒拾贰万伍仟捌佰捌拾贰元玖角整(¥¥725882.90),应向房屋征收部门返还柒拾陆万贰仟贰佰零柒元捌角捌分(¥¥762207.88)。被征收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全额原****中心账户(开户名:南宁市西乡塘区房****中心,银行账号:45100109000000000400,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备注:退回征收补偿款)。
三、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五象支行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79877.00元的货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征收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并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注销证明。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户在上述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本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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