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现将南安市已备案的452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予以公示。
一、公示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二、说明
1、维修服务经营范围以备案的范围为准,严禁超范围经营,如发现超范围经营情形可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2、监督电话:0595-****6801、12328。
附件:南安市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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