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疑内容 无。 二、澄清修改内容 现就《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能力要求的第2点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如下内容作出澄清: 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招标项目所需的以下有效的(1)(2)(3)任一项资质(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具备):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资质; (3)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丙级资质。 其中资质要求(2)、(3)资质等级是指(含本级)或以上。即: (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 (3)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 三、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 2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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