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习水县粮油储备库 交易时间: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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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 量( 吨 )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情况 |
安全指标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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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 明 度 ( 20 ℃ )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以KOH计)(mg/g) |
过氧化值(g/100g) |
含 皂 量( % ) |
加 热 试 验 ( 280 ℃ ) |
溶剂残留量(mg/kg)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铅(以Pb计)(mg/kg) |
总砷(以As计)(mg/kg) |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mg/kg)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mg/kg)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mg/kg) |
苯并(a)芘(μ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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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C26XJC101201 |
菜籽油 |
50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6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6 |
≤0.08 |
≤0.03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15 |
≤8 |
≤0.08 |
≤0.08 |
≤0.25 |
≤ 0.42 |
≤ 7.65 |
≤8.5 |
习水县粮油储备库三元库区2号油罐250吨、3号油罐250吨 |
特别说明:
1、采购合同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不含包装。如需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采购合同板前费用为2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卖方。
2、采购合同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采购入库菜籽油必须是从生产厂家直接发出,发运前卖方需提供该批菜籽油厂家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检验项包括但不限于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等指标),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之和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报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港口、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需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卖方需填写《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及《承诺书》。入库前车辆需提供散装食用油专用油罐车前三载证明或清洗证明。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3、合同标的物的菜籽油加工厂所在地、品种、生产年限必须一致,且中标方提供的每一车菜籽油均应为该车菜籽油距入罐之日不超过60天内加工的产品。中标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内通知买方到油源地进行看样;买方通知中标方可以发货后,中标方应在7个自然日内发货并将货物运单或装粮/油视频发送至承储库点。如逾期未启动发货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要求中标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入库结束后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货款按入罐进度的80%预付货款,入罐完毕后,结算至合同金额的80%,待满罐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质检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货款,供货方结算货款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6、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5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7、采购合同中,竞价成交方应确保向委托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菜籽油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菜籽油,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竞价成交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竞价成交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委托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取得买方同意,同时延期后导致该合同超架空期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的全部菜籽油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取得买方同意,同时延期后该合同未超架空期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原合同到期日后每日未入库菜籽油数量和10元/吨/天的标准阶梯式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中标方申请延期未取得委托方同意或在委托方同意延期后中标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逾期出库、逾期入库等),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没收中标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采购合同已入库菜籽油限期退回,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委托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中标方线下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9、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0、联系人及电话:何先国 139****6764
11、付款期:买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分****中心专用账户,并及时在系统内申请开具《入库通知单》。入库期:卖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承诺书.doc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doc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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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22955/glBuGqEBni4p5U9X39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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