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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告

7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网上竞价新疆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6年燃煤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新疆 所属地区
采购单位 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中煤销售集团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燃煤竞价采购文件

第一章 竞价公告

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建设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因生产用煤需要,***平台对燃煤实施竞价采购。本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已具备采购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1.1 项目名称: 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6年燃煤采购项目

1.2 采购人: 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3 采购方式: 公开竞价采购

1.4 交货地点: 湖北鄂州葛店站(火车)

1.5 采购数量: 约8万吨(采购人有数量调整权)

1.6 供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调运计划执行。供应商须在报价文件中明确最快可供货时间及日均供应能力。

1.7 合同签订: 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见本文件附件。逾期未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竞价保证金。

第二章 煤质指标要求

2.1 综合加权指标(合同期结算依据)

指标

要求

说明

热值 Qnet,ar

5000±500 kcal/kg(即4500~5500 kcal/kg)

合同期内各批次加权平均

硫份

St,ar <1.5%

合同期内各批次加权平均

2.2 单一煤种指标(单批次验收底线)

指标

要求

处理方式

热值

Qnet,ar≥4300kcal/kg 低于4300 kcal/kg

采购人有权拒收

硫份

St,ar ≤2.0% 超过2.0%

采购人有权拒收

灰熔点

ST>1150℃,低于1150℃

采购人有权拒收

碱金属

K+ +NA+<3%

采购人有权拒收

备注:不接受新疆煤

2.4 与合同模板的衔接

本次采购的煤质指标按本文件第二章执行。成交后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中表1“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可通过《确认单》形式,按照本文件成交结果及分档要求进行明确和调整。合同模板中的常规(混煤:Mt≤15%、Aad≤30%、Vad≥20%、Qnet,ar≥4700、St,ar<1%)如与本次采购要求不一致,以本文件及《确认单》为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主体资格: 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煤炭销售、煤炭贸易或相关业务。

3.2 平台准入: ***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的合格供应商。尚未注册的,须在报价截止前完成注册及入库审核手续,方可参与报价。

3.3 信用要求:

3.3.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3.2未被中煤集团列入失信供应商停用名单或黑名单;

3.3.3 不在中煤销售集团煤炭中间商治理清单中;

3.3.4近三年内无因煤质造假、合同违约等重大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记录。

3.4 供货能力要求:

3.4.1须具备与所报供应量相匹配的煤炭货源组织能力,原则上应提供煤矿/洗煤厂直接供货协议或长期购销合同;

3.4.2须具备与所报运输方式相匹配的运输保障能力;

3.4.3日均供应能力不低于3000吨按铁路运输实际运力承诺。

3.5 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资格证明文件清单:

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第四章 报价要求

4.1 报价口径

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以单卡价(元/大卡·吨)报价,保留小数点后4位。

单卡价折算公式(供参考):

单卡价(元/大卡·吨)= 吨煤到厂/到站价(元/吨)÷ 报价热值(kcal/kg)

4.2报价有效期:自报价截止日起不少于7个日历日。

4.3 报价须知

4.3.1延时设置:延时拍/无限次,1分钟/次.

4.3.2每次减价不得低于0.003元/大卡·吨。

4.3.3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水平的,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成本说明,不能合理说明的,其报价将被否决。

4.4其它说明:

4.4.1栏标价为到葛店站含税综合价(含运费),一票结算,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运杂费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意外事件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4.4.2中标供应商应按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结算要求及时开具符合要求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对于不能及时开票造成我司税务风险及经济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全部承担。

4.4.3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电厂验收为准(电厂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数量以电厂计量为准。

4.4.4质量考核、煤质调价、货款结算、支付方式、安全措施及违约处理:以合同规定内容为准。

4.4.5中标供应商需要在供货期限内全部执行完毕,如无法按时、按计划供货,视同违约,请慎重参与。

第五章 评审办法

5.1 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审价格法。平台按照单卡价从低到高排序,结合分档供应要求,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5.3 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

评审人员对报价资质进行审核,符合公司白名单范围内供应商方可参与报价。

5.4 详细评审与成交原则

5.4.1 排序规则: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按单卡价由低到高排序。

5.4.2 成交原则:

1.采购人根据生产需求、煤质适配性等因素,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单卡价较低的煤种:

2.采购人有权选择多个煤种组合成交,不承诺最低成交量,不承诺单一供应商全部成交量。

5.4.3 同价处理:

单卡价相同的,按以下顺序优先:

  1. 热值更高者优先;
  2. 硫份更低者优先;
  3. 可供数量更大者优先;
  4. 供货时间更早者优先。

第六章 合同授予与合同签订

6.1 合同授予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2 合同签订

6.2.1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见本文件附件《煤炭买卖合同(模板)》。

6.2.2 供应商报价即视为接受合同主要条款。如成交供应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应在报价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完全接受。

6.2.3 合同价格以成交单卡价为基础,结合到厂验收热值、硫份等指标,按合同第四条“价格及价格调整”执行。具体煤种、数量、质量规格、交货时间等以双方签署的《煤炭买卖合同》为准。

6.2.4 本次竞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确认单》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履约保证金

参与我司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在交易通告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全额缴纳预定金额的资金作为竞价保障金,否则不能参与我公司本次交易活动。我司不提供利息支付,但竞价保障金可予以续期使用或转换为合同签订的履约保证金。竞价保障金应通过电汇方式汇入我司指定的账户。

6.3.1 金额:竞价保障金金额根据标的交易货值确定,交易货值≤500 万元,竞价保障金10万元,500万元<交易货值≤1000万元,竞价保障金20万元;1000万元<交易货值≤1500万元,竞价保障金30万元;1500万元<交易货值≤2000万元;竞价保障金40万元;2000万元<交易货值≤3000万元,诚意金额度(现汇)50万元;交易货值>3000万元,诚意金额度(现汇)60万元

6.3.2 缴纳时间:供应商应在参与报价前缴纳相关金额,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交易活动资格。

6.3.3 退还条件:供应商未中标,竞价保障金可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回,转为履约保障金的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且无质量纠纷、无违约情形的,由供应商提出申请,采购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3.4 扣罚情形: 供应商出现合同违约、煤质造假、拒绝供货等行为的,采购人有权从竞价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七章 数量与质量验收

7.1 数量检测

按合同第五条“数量检测和质量检测”执行。

7.1.1 发运数量:以发运站轨道衡计量或定量仓的发运计量凭证数量或铁路大票记载数量为准,具体由买卖双方以《煤炭买卖合同》或者《确认单》形式确认。

7.1.2 到厂数量:以到厂轨道衡/汽车衡过磅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

7.2 运输数量差异处理:

1.煤炭发运数量与到厂后过衡/过磅净重的差为路耗,路耗与发运数量之比为亏吨率。

2.如结算周期内到厂数量亏吨不超出发运数量的1.2%,按照到厂数量结算,卖方承担铁路运输损耗;

3.如结算周期内到厂数量亏吨超出发运数量的1.2%,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4.如结算周期内到厂数量超出发运数量的,按照矿发数量结算;

7.2 质量检测

7.2.1 结算依据:以买方提供的到厂检测结果(简称“原结果”)为结算依据。

7.2.2加权方式:按结算周期内所有交付批次质量检测结果的加权平均结果或结算周期内按照批次质量检测结果进行结算,具体双方以《煤炭买卖合同》或者《确认单》形式确认。

7.2.3 漏检处理: 如有漏检情况,则按照漏检批次同一品种同一品质煤炭前后各一批次的质量加权平均值结果作为漏检批次质量,或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7.2.4 存查煤样: 买方用户应保留存查煤样,所检煤炭的存查煤样妥善保存不少于30天(自采样之日算起)。

7.2.5 质量异议处理:

1.卖方可在原结果出具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异议并进行确认,逾期视为无异议。

2.如卖方提出异议,卖方应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3.检测单位应具备与原结果检测机构同等实力;采样方式应与原结果的采样方式相同;检测报告应包含采样、制样内容。

4.若卖方提供的检测结果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差异超过120kcal/kg,按合同第5.2.5.3条顺序处理:复检、复验。

5.质量争议处理中发生的复检、复验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2.6 批次检验: 火车运输以一列煤作为一个批次进行质量检验,不足一列煤则按实际交货量作为一个批次进行质量检验,结算质量以结算周期内所有检验批次的加权平均结果为准。若以其它方式进行批次检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煤炭买卖合同》或者《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八章 结算与付款

8.1 结算

8.1.1 结算金额: 结算金额=煤炭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8.1.2 结算数量: 结算数量=到厂数量+数量调整。数量调整按照合同第5.1.3条款处理结果为准。

8.1.3 结算周期: 原则上以《煤炭买卖合同》一个批次为一个结算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8.1.4 结算单据: 交货完成后,双方根据到厂计量凭证、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结果出具《结算确认单》,买卖双方盖章确认后由卖方按照《结算确认单》开具煤炭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凭以下单据与买方结算货款:

1.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最新通知公告执行);

2.数量证明:到厂计量凭证;

3.质量证明: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结果;

4.《结算确认单》;

5.完整有效的货权转移证明。

8.2 付款

8.2.1 先货后款:交货完成后,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供的8.1.4条约定的单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卖方足额支付结算款项。如采用其他方式付款的,双方以《煤炭买卖合同》或《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九章 合同主要条款

9.1 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2.买卖双方发生诉讼的,任何依法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3.因不可归责于卖方的运输流向制约、第三方运力不足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3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因买方原因造成月度计划不能按时履行的,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因供货质量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煤中杂质多、影响收货人安全生产、环保事件的,卖方按照买方的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买方可单方决定在应付未付的煤炭结算款中优先扣除。

4.卖方供应的煤炭运输接卸过程中发生自燃或扬尘过大,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5.卖方煤炭分层、分段装车或包心等视为掺杂使假,买方有权拒收及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情节严重的,买方收货人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实施永久退出管理,并有权对其行为进行报警处理。

9.2 不可抗力

1.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可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9.3 争议解决

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保密

1.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

2.买卖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3.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4.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9.5 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2.为便于业务衔接,买卖双方同意《确认单》《结算确认单》原件及电子扫描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章 其它文件格式

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参与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燃煤竞价采购项目的报价及后续合同签订事宜。

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止。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文件二: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致: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贵方燃煤竞价采购项目,郑重承诺: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煤集团廉洁从业规定;
  2. 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报价、围标;
  3. 不向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4. 报价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
  5. 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报价。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愿意接受采购人取消报价资格、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扣罚履约保证金等处置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商(盖章):

日期:

文件三:合同条款确认函

致: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贵方燃煤竞价采购文件附件《煤炭买卖合同(模板)》的全部条款,现确认如下:

  1. 我方接受该合同模板的全部主要条款;
  2. 我方同意成交后按该合同模板与贵方签订正式合同;
  3. 我方同意本次竞价文件、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确认单》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我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如有异议已在报价截止前书面提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6年 月 日

文件五:资格证明文件

(附:营业执照扫描件、信用中国查询截图、货源证明、其他资质文件等)

第十一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

根据《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采购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失信惩戒处置:

  1. 1.串通报价、围标:取消成交资格,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
  2. 2.提供虚假材料:取消成交资格,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采购人采购活动
  3. 3.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扣罚竞价保证金,列入履约评价记录
  4. 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扣罚竞价保证金,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
  5. 5.煤质造假、以次充好 :拒收、扣罚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

煤炭买卖合同(模板)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2026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湖北鄂州

买方: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鄂州****路****号****楼

卖方:

地址: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2026】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品质

1.1 煤炭产地:【】,若有新增以《确认单》确认。

1.2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买卖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表1: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

品种

全水分Mt(%)

灰分Aad(%)

挥发分Vad(%)

发热量Qnet,ar

(Kcal/kg)

全硫St,ar(%)

混煤

≤15

≤30

≥20

≥5000

<1.5

1.3 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

2.1 合同总量: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每批次交货数量以《煤炭买卖合同》或《确认单》确认,卖方调整合同总量超过【10%】时,买方有权拒收,若同意接收,则另行协商处理。

2.2 合同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以铁路货物运单时间为准。。

第三条 交货方式和运输

3.1 交货方式:火车一票到站交货。

3.2 运输方式:火车运输。

3.2.1发站:以《煤炭买卖合同》或者《确认单》形式确定。

3.2.2到站:葛店站。

3.2.3托运人:以《煤炭买卖合同》或者《确认单》形式确定。

3.2.4收货人: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有变更以《确认单》形式确定。

3.2.5收货人专用线名称: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

3.2.6卖方分批次向买方车板到站交付,交货前一切风险由卖方承担,交货后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3.2.7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2.8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 价格及价格调整

4.1 煤炭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调整价

4.2. 合同价格:一票到站价格 元/吨(含13%增值税税率,含税价。其中不含税 元/吨,税额 元/吨),计价基准热值为收到基低位热值5000千卡/千克。

4.3 质量调整价:

4.3.1 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热值以Qnet,ar5000千卡/千克为基准,发热量每增加或降低1千卡/千克,单价则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发热量若低于4700千卡/千克,则发热量每降低1千卡/千克,单价减少2*(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分段累计计算,计算过程不省略小数位)。

4.3.2硫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硫分(St,ar)以1.5%为基准,硫分超1.0%以上部分,每超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元/吨,当硫分≥2.0%拒收。

4.3.3. 其他调整价:0元/吨。

第五条 数量检测和质量检测

5.1 数量检测

5.1.1 火车运输:

①发运数量:以发运站轨道衡计量或定量仓的发运计量凭证数量或铁路大票记载数量为准,具体由买卖双方以《煤炭买卖合同》或者《确认单》形式确认。

②到厂数量:以到厂轨道衡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

5.1.2 运输数量差异处理

1.煤炭发运数量与到厂后过衡净重的差为路耗,路耗与发运数量之比为亏吨率。

2.如结算周期内到厂数量亏吨不超出发运数量的1.2%,按照到厂数量结算,卖方承担铁路运输损耗;如结算周期内到厂数量亏吨超出发运数量的1.2%,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3.如结算周期内到厂数量超出发运数量的,按照矿发数量结算

5.2 质量检测:

5.2.1 以买方提供的到厂检测结果(简称“原结果”)为结算依据。

5.2.2 按结算周期内所有交付批次质量检测结果的加权平均结果或结算周期内按照批次质量检测结果进行结算,具体双方以《煤炭买卖合同》或者《确认单》形式确认。

5.2.3 如有漏检情况,则按照漏检批次同一品种同一品质煤炭前后各一批次的质量加权平均值结果作为漏检批次质量,或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5.2.4 买方用户应保留存查煤样,所检煤炭的存查煤样妥善保存不少于30天(自采样之日算起)。

5.2.5 质量异议处理

5.2.5.1 卖方可在原结果出具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异议并进行确认,逾期视为无异议。

5.2.5.2 如卖方提出异议,卖方应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向买方提供检测的样品及数据,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①检测单位应具备与原结果检测机构同等实力(规模、设备等);采样方式应与原结果的采样方式相同;检测报告应包含采样、制样内容,送检样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提出质量异议的依据。如有特殊情况,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②卖方检测报告因自然原因或承运人原因导致全水分检测结果高于原结果的全水分结果1个百分点(含)以上时,卖方报告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算时应使用原结果的全水分结果。

5.2.5.3 若卖方提供的检测结果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差异超过120kcal/kg,买卖双方对质量异议应友好协商,并做好相关工作配合,采取以下顺序的方式进行处理:

5.2.5.3.1复检:在争议煤炭具备复检条件(数量保证80%以上、单独堆存、移动煤流)时,双方协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差异超出120kcal/kg时,若复检全水分与原结果全水分差异小于1个百分点,复检结果直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复检全水分与原结果全水分差异大于1个百分点(含),则复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原结果依据全水分折算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差异不超出120kcal/kg时,维持原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2.5.3.2复验:不具备复检条件时,双方协商将存查煤样送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与原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超出72kcal/kg时,以复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原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2.5.3.3质量争议处理中发生的复检、复验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2.6 火车运输以一列煤作为一个批次进行质量检验,不足一列煤则按实际交货量作为一个批次进行质量检验,结算质量以结算周期内所有检验批次的加权平均结果为准。若以其它方式进行批次检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六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6.1 结算

6.1.1 结算金额=煤炭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6.1.2 结算数量=到厂数量+数量调整。

6.1.3 数量调整:按照“5.1.2”条款处理结果为准。

6.1.4 结算周期:原则上以一个《煤炭买卖合同》或《确认单》批次为一个结算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煤炭买卖合同》或《确认单》形式确认。

6.1.5 交货完成后,双方根据到厂计量凭证、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结果出具《结算确认单》,买卖双方盖章确认后由卖方按照《结算确认单》开具煤炭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凭如下单据(传真、扫描与复印件有效)与买方结算货款。

6.1.5.1 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最新通知公告执行)。

6.1.5.2 数量证明:到厂计量凭证。

6.1.5.3 质量证明: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结果。

6.1.5.4 《结算确认单》。

6.1.5.5 完整有效的货权转移证明。

6.2 付款

6.2.1 先货后款:交货完成后,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供的6.1.5条约定的单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卖方足额支付结算款项。如采用其他方式付款的,双方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七条 信息传递

经买卖双方约定,合同执行信息、验收结果等信息沟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卖方联系人:

卖方电子邮箱地址:

卖方电话:

买方联系人:陆芳

买方电子邮箱地址:34****@****.com

买方电话:185****6926

若合同一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需要变更,应提前10天以书面函件(包括函件、传真、信件、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 买卖双方发生诉讼的,任何依法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8.3 因供货质量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煤中杂质多、影响收货人安全生产、环保事件的,卖方按照买方的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买方可单方决定在应付未付的煤炭结算款中优先扣除。若影响因素有增加以《确认单》确认。本条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此多支付的资金、产生的赔偿金、罚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8.5 卖方供应的煤炭运输接卸过程中发生自燃或扬尘过大,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有权追究卖方因此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由此影响收货人正常接卸所产生的人工卸车费、火车延时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设备及设施损坏、环保事件损失等,卖方同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当期煤款结算中执行等额赔偿,赔偿金额根据情况由买方确定。

8.6 卖方煤炭分层(质量差值Qnet,ar2兆焦/千克)、分段装车或包心等视为掺杂使假,买方有权拒收及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情节严重的,买方收货人将卖方列入黑名单,实施永久退出管理,并有权对其行为进行报警处理。已经接收的煤炭,买方收货人根据燃料管理相关制度对卖方进行处罚,由卖方矿方代表到现场共同确认(若卖方未派人确认的视为认可买方的认定和处罚)。

第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

9.1 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9.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可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

11.2 买卖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1.3 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1.4 买卖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

11.5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12.2 为便于业务衔接,买卖双方同意《确认单》《结算确认单》原件及电子扫描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2.4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

12.5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买方: 中煤鄂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卖方:

(章)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鄂州葛店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7603401040011950

账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鄂州****路****号****楼

通讯地址:

联系人邮箱:34****@****.com

联系人邮箱:

联系电话:185****6926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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