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投标人提出的《九江港湖口港区金砂湾作业区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1号泊位技术改造项目、九江港湖口港区金砂湾作业区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配套码头3号至7号泊位技术改造项目两个项目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澄清申请,招标人澄清回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P74“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2.初步设计(1)依据《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4-2008)负责报告编制及评审”,此规范已过期,应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T 110-4-2025)。 澄清回复:本项目质量标准以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及要求为准。 二、招标文件P76投标文件目录与投标文件格式大标题不一致,请问是否将P84修改为“六、资格审查资料”、P89修改为“七、技术部分”、P90修改为“八、其他资料”? 澄清回复:目录仅供参考,投标人可根据投标文件自行编制目录和序号。 三、招标文件P86“注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应为“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 澄清回复:此项为“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P87“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附表3的要求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并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应为“第一章 招标公告”附表4的要求? 澄清回复:此项为“第一章 招标公告”附表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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