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二期--新建“****大院”(池峰二期)****小区供配电
工程补充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
致各投标人:
****小区二期--新建“****大院”(池峰二期)****小区供配电工程(招标编号:晋建施招20260831029),现发布补充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1章 招标公告“第2.2工程建设规模内容”、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5工程建设规模”和第7章“第1节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三)招标项目说明”的内容均修改为:总造价为33714196元,进线电源电压为10kV,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二期红线范围内新建5座配电室(含1座幼儿园配电室)、2 座开闭所;开关站之间联络工程及开关站至各配电室(含幼儿园配电室)的电气、电缆、管道、桥架、土建埋管工程;开闭所、公共配电室及幼儿园配电室设施,各配电室高低压配电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继电保护、通讯、配电自动化系统、机组配套线缆、桥架、直启信号线;配电室开关柜至住宅、店面、充电桩(含幼儿园相关配电回路)的电缆、桥架、配电箱、分支箱及表箱工程;各配电室对应的土建工程、接地系统、通风系统、照明工程、通信工程、隔音降噪、智能监控系统,地下室及上部电井电力桥架、地下室充电桩桥架等;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用户高压变电所、用户高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室、用户低压配电盘等)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及其他配套工程。具体内容均详见招标人提供的供配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 投标须知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第37项”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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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9.1 |
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人合同签订时属于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且房屋建筑类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超过(含) / 分的,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其中:优质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创优目标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的50%。(人民币,精确至“万元”);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其中:优质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创优目标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的 50%。(人民币,精确至“万元”)。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或工程担保,以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见索即付),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应满足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履约担保应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履约担保期限:自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之日后的14天止;若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保函的期限在履约担保期限前到期的,承包人需自行延长至担保期限后,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转账账号: 账户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42001868608053001499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省直支行 |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中条款号32.5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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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无 |
增加:32.5 潜在投标人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设计要求、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福建省有关计价规定以及未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 ①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下列情形的: a.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 b.工程量偏差的; c.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含地勘报告)、现场条件不符的; d.列为包干项目存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理的; e.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计量的。 ②招标控制价,存在下列情形的: a.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b.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c.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d.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e.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③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件格式不符合我省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标准)的规定,成果文件不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附件1)的要求。 (2)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主要材料设备品种的: a. 房屋建筑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电线电缆、桥架、管材(含风管)等主要材料。市政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地材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等商品混合料; b. 除上述优先列出的主要材料外,其余的主要材料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70%; c. 已列出的成品、半成品,其组成材料不得再列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次要材料不得列入主要材料。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详细评审标准中列出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评标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种不合理的。 (4)潜在投标人发现的其他情形。 |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合同协议书”格式修改详见格式1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4”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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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1 |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包括人工费差价、主要材料和设备差价、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的价差并入合同价格。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均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偏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或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单价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均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
6、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2修改为:
1.7.2 建设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 (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
建设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
总承包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 (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
总承包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填写) 。
7、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4.2条款修改为: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将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已接到现场内,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具体需要位置的用水、用电接引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相关连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接口位置由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其余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5条款修改为: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的。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提交时间: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9、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1(9)中“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供电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直至承包人补正合格,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移交逾期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1(10)中?、?、?修改为
“?****小区红线外自行解决吃住、办公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须加强安装施工全过程的安全防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期间若发生涉及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相关一切保险费用。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款修改为: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其中:优质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创优目标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的50%。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方式提交的,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保函,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保单)。
履约担保期限:自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之日后的14天止;若履约担保期限前到期的,承包人需自行延长至担保期限后,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符合本条款约定要求的履约担保,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合格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签订合同。”
12、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6.1.1(9)条款修改为:“(9)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①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施工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材料储存、运输等过程的扬尘防治工作全程负责;②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境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③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
13、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7条款修改为: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项目总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30日(含)以下的,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5万元;逾期30日以上的,超出30日部分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10万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力 6 级~8 级(不含 8 级)的风(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24 小时连续雨量达 40mm~50mm(不含 50mm)的雨(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14、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0.4条款修改为: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4.1.2(1)现行计价定额:详见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15、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2.1条款修改为: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工程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将除人工费之外的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预付款时,按照规定比例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总承包单位设立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不得将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或转移到本项目工程以外,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预付款,总承包单位有权立即从预付款担保中扣回,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与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供配电工程监管账户,作为本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的专款账户,并签订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账户中的所有款项支出须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完成审批程序后,建设单位将除人工费之外的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供配电工程监管账户)。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进度款(不含预付款)累计支付达签约合同价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若工程竣工验收前预付款未全部扣回的,则在竣工验收合格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
16、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款修改为: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价格调整、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调整);
(2)工程完成通电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项目移交手续完成后(移交供电部门及物业单位等),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5%(价格调整、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调整);
(3)完成本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后,发包人支付至经批准的竣工结算金额总价97%的工程款),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14.4 款〔最终结清〕、15.3 款〔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代为支付的水电费(含滞纳金)以及承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所有款项承包人必须在总承包单位付款前,向总承包单位出具与实际付款金额同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后,向建设单位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总承包单位和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错漏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及时造成的付款延误,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和承包人承担,建设单位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因承包人提供的账户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到全部款项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5)除人工费通过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给承包人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金额,将承包人本项目除人工费外的工程款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银行账户(供配电工程监管账户)。建设单位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供配电工程监管账户),即视为建设单位已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了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同时视为总承包单位已向承包人支付了相应金额的分包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不得就该笔款项向建设单位重复主张,亦不得以建设单位未向其直接付款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建设单位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工期责任、管理责任等)。”
17、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3.2.5条款修改为: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外,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自身原因造成竣工验收逾期的,相关违约责任、损失赔偿及总包单位追责事宜,统一按照本合同第 7.5.2 条约定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另按5000元/日支付违约金。”
18、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款增加“工程结算由业主单位委托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其结算价以第三方机构审核(复核) 出具的结论为准。”
19、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3.2条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修改为: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 扣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可在总承包单位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日内,提交等额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置换暂扣质保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证金提交方式)。若为银行保函的,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保函。质保期内若出现承包人未按约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形,总承包单位有权直接向保函开立人索赔,索赔金额不足的部分总承包单位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保修期满,出具物业单位盖章的《售后质保期到期确认书》,核实无质量遗留问题后,发包人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
20、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条款修改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邮件、微信等)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并于发包人发出的保修通知中载明的期限内完成修复。”
21、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文件 目录一到十五、商务文件 目录一到五”的格式,除《专用本》中另有提供更改格式外,其余投标文件格式均按《通用本》格式。
《通用本》:《二、投标函附录》更改格式详见格式2。
注:本答疑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本答疑纪要内容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纪要的内容为准,本纪要同时在***平台(****.gov.cn 和****.gov.cn)、***网(http://****.gov.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阅,后果自负。
招标人:晋江市兆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恒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09月11日
格式1
第1节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晋江市兆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 ****小区二期--新建“****大院”(池峰二期)****小区供配电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区二期--新建“****大院”(池峰二期)****小区供配电工程。
2.工程地点: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闽发改备[2023]C051878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甲供材料费金额:(注:在支付工程款和开具发票时,合同价税前造价扣除甲供材料款)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注:承包人应向本项目总承包单位按本项目签约合同价的 1.5%支付施工配合费。承包人应于首次进度款支付后 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总承包单位指定账户。作为承包人使用总承包单位使用工期内的脚手架、机械设备、水、电(仅包含提供水电临时接口,用水、用电费用及其他接线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及安全设施、文明设施、临时设施等的费用。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9)招标文件及其修改通知;
(10)其他合同文件。
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XML格式电子文档,由电子交易系统生成投标报价PDF或OFD 格式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后加盖电子单位公章。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建设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总承包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及管理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三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对其施工部分的质量等问题,与总承包单位共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晋江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建设单位、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三方盖章签字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执 份,总承包单位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建设单位: (公章) 总承包单位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格式2:
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
1 |
缺陷责任期 |
15.2 |
24个月。 |
|
|
2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为中标合同价的10%,其中:优质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创优目标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的50% |
|
|
3 |
分包 |
3.5.1 |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
|
|
4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逾期30日(含)以下的,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5万元;逾期30日以上的,超出30日部分每逾期1天的违约金10万元。 |
|
|
5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
7.5.2 |
签约合同价的10% |
|
|
6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签约合同价的10%。 |
|
|
7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1 |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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