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文件规定,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对台州市黄岩分区HXQ051(泾岸)规划管理次单元01图则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现将《台州市黄岩分区HXQ051(泾岸)规划管理次单元01图则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报告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台州市黄岩分区HXQ051(泾岸)规划管理次单元01图则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业主单位:台州市黄岩智能模具小镇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位置:本项目地块位于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泾岸村,规划用地面积约21.15万m2。
地块概况:本地块原作为农业用地,根据业主提供资料显示,该地块被台州市黄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M2)、商业用地(B1)、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排水用地(U21)、其他公共设施用地(U9)等,同时部分地块涉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科研用地(A35)、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加油加气站用地(B41)、一类工业用地(M1)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台州市黄岩智能模具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委托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二、调查结果分析
依据前期收集的资料,对该场地开展第二阶段的采样监测分析,本项目共布设35 个土壤监测点、5 个地下水监测井;场外设置土壤、地下水对照点;同步设置 1 个地表水监测点。共计送检土壤样品 160 个(含 15 个平行样、1 个河道底泥),地下水样品 7 个(含 1 个平行样),地表水样品 1 个。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因地块规划包含公园绿地(G1),属于第一类用地,本次土壤评价从严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特征污染物参照《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土壤中检出指标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满足第一类建设用地开发的土壤环境要求。
地块地下水污染状况:地下水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 类限值,未规定指标参考沪环土〔2020〕62 号第一类用地地下水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 VOCs、SVOCs、石油烃 (C10‑C40)、铅、镉、汞、六价铬、滴滴涕、六六六均未检出;铜、镍、锌、砷、硫酸盐、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检出,均符合标准限值。部分点位氨氮、氯化物超出 GB/T 14848‑2017 中 Ⅲ 类限值;分析原因为周边村民生活污水排放、农田地表水灌溉,叠加区域沿海本底氯化物偏高;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生活饮用水源,健康风险较小。
地块地表水污染状况:地表水仅氨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 类限值,其余重金属、有机物、理化指标均达标;判断氨氮超标来源于周边居民生活污水。
总体结论:台州市黄岩分区HXQ051(泾岸)规划管理次单元01图则单元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建设用地开发要求,本场地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可作为二类工业用地 (M2)、商业用地 (B1)、公园绿地 (G1)、防护绿地 (G2)、社会停车场用地 (S42)、排水用地 (U21)、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U9);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1)、文化设施用地 (A2)、科研用地 (A35)、商务设施用地 (B2)、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B3)、加油加气站用地 (B41)、一类工业用地 (M1)使用。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对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附件:台州市黄岩分区HXQ051(泾岸)规划管理次单元01图则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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