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撮镇镇木秀路与撮东路交口新龙家园一期1幢商业207户租赁公告
|
项目名称 |
肥东县撮镇镇木秀路与撮东路交口新龙家园一期1幢商业207户租赁 |
||||||||
|
项目编号 |
2026ADDCJ00292 |
||||||||
|
委托方 |
肥东县东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9月17日9:00始至2026年10月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0月10日9:00至10:00止 |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新龙家园一期1幢商业207户 |
第二层 |
钢混 |
约84.17 |
6 |
0.647 |
0.5 |
|||
|
1、标的位置:肥东县撮镇镇木秀路与撮东路交口新龙家园一期1幢商业207户。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1)水:无; (2)电:无; (3)燃气:未开通。 4、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 5、本项目无优先权人。 |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 2.成交后,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环保或市场监督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为承租人的最高报价,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履约保证金为租赁期首年前3个月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 |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
三、承租条件 |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及委托方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公开手续。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转入委托方指定账户。 10.特别说明:(1)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意向承租人需现场实际踏勘待出租房屋,房屋交付后如发现屋墙体、楼地面、屋面及管道渗漏门窗破损、水电等问题需要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2)进行室内装饰必须满足消防验收要求(包括消防喷淋、防火门或防火卷帘、消防箱、消防联动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等),不得封堵消防通道,消防报验、验收由承租人负责;(3)房内无消防设施须自备灭火器材;(4)房屋无水、电、气,需承租人自行开户安装;(5)****楼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项目,严禁从事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等扰民经营项目,严禁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严禁从事其他存在安全隐患或扰民的违法违规项目;(6)此处房屋仅用于商业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
***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中心***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中心网站(网址:http://****.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平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页面跳转至****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3830、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路****号****中心****楼区;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 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公开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转入委托方指定账户,由委托方依法处理。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 4.在《成交确认书》发放后,超过40日未完成合同公开的,则将本项目交易保证金转入委托方账户。 5.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相关价款,委托方可以重新交易。重新交易时,原承租人不得参加,且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原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委托方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路****号****中心****楼区,联系电话:0551-****8762。(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若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1-****1296。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须于《成交确认书》领取前将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收费标准为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委托方不支付交易服务费。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网查询。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
八、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凯,联系电话:0551-****9857,150****7021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阳,联系电话:0551-****8762 |
||||||||
|
技术支持 |
0512-****8516,0551-****3830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
标的所在建筑物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网络报价结果,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出租方(甲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商业用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业态与房屋基本情况
1.1 本合同租赁的商业用房业态类别为(单选):
☑ 小型商业(****小区门面房等) □ 园区配套商业(产业园区内商铺) □ ****楼/办公用房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房屋的产权方为合肥东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已取得有效运营授权。
1.3 房屋用途为商业经营(含餐饮、零售、服务、办公等),乙方严禁违规超标排放油烟、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物,餐饮业态须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严禁从事重型机械加工等易产生扰民影响的生产经营项目,严禁在房屋内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开展存在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扰民的经营项目;如需变更业态或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4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已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房屋现状及周边环境,同意按现状接收。
第二条 租赁期限、免租期
2.1 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免租期(可勾选):
☑ 无免租期 □ 有免租期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3 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仍需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装修押金等费用。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押金
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相当于3个月租金。
3.2 装修押金(可勾选):
☑ 无装修押金 □ 有装修押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装修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情形、扣减程序及补足机制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条款。
第四条 房屋租金、付款方式及递增
4.1 租金标准:
4.2 支付周期(单选):
☑ 按年支付 □ 按半年支付 □ 按季度支付 □ 按月支付
4.3 首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先付后用。以后每期租金应于上一支付周期届满前7日内支付。
4.4 租金递增(可勾选):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每________年递增________% □ 其他递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4.5 乙方应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项目 |
内容 |
|
开户名 |
|
|
开户行 |
|
|
账 号 |
甲方提供发票主体信息为:
|
项目 |
内容 |
|
抬头 |
|
|
税号 |
4.6 合同期内甲方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
5.1 物业管理费:本合同项下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间,乙方作为物业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缴费周期,自行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
5.2 水电费(可勾选):
☑ 分户计量:乙方直接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 □ 总表分摊:按租赁面积比例分摊,由甲方代收代缴
5.3 其他费用(燃气、网络、有线电视、卫生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乙方应按相关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及时缴纳上述费用。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
6.1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2 双方应共同验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签署《租赁房屋现场交接验收单》,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6.3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接收房屋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收回
7.1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含第7个工作日)无条件将房屋按交付时原貌移交甲方。
7.2 乙方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乙方装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装修后不可移动的部分按原貌移交甲方,甲方不予补偿。
7.3 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第八条 经营销售管理
8.1 乙方应在开业前办妥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许可证及环评、消防等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复印件备案。
8.2 乙方经营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8.3 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私自占用、张贴广告或悬挂标识;促销活动应符合管理要求。
8.4 乙方应配合甲方在大型活动、政府接待期间对营业时间、经营秩序的统一调整。
第九条 设施与装修管理
9.1 乙方装修须事先****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9.2 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的施工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3 乙方对房屋内消防设施负有配备、维护责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按期收取租金并出具票据。
10.2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负责主体结构的日常维修、维护。
10.3 甲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的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10.4 房屋产权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甲方出售房屋,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1.1 乙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网络、物业等各项费用。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分租、转让、承包、分包、借用或互换使用。
11.3 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费用。
11.4 乙方负责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并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11.5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地址迁移并向甲方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实际承租时间结算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城市建设需要,租赁房屋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
(3)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2.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逾期超过30日的;
(2)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修复或改正的;
(3)擅自转租、转借、分租或转让的;
(4)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5)因乙方原因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的;
(6)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60日的(不可抗力除外);
(2)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60日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租金逾期】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未交金额的0.4‰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据第十二条解除合同。
13.2 【乙方单方解约】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当期3个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3 【擅自转租】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分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当期3个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自转租之日起按日租金标准的200%支付违约金,直至恢复原状。
13.4 【擅自改变用途/装修】乙方若违反1.3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限期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按日租金标准的200%支付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成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5 【重大损害】乙方对甲方、其他租户或顾客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当期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13.6 【协商变更通道】乙方因经营实际困难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的,应在逾期后15日内主动与甲方书面协商。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变更缴租方式协议后,可减免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但甲方不承担对其他违约行为的豁免或对追责权利的放弃。
13.7 【甲方违约】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应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3.8 【维权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的,乙方应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所有合理费用。
13.9 【违约金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足。
第十四条 续租及归还
14.1 乙方需要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9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于期满前30日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本合同初始租期与续租租期累计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14.2 乙方逾期未搬离并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遗留物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_3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_1份,相关报备部门留存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7.1 双方在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17.2 本合同首部载明的乙方送达地址为乙方确认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因乙方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乙方已充分知晓租赁房屋系国有资产,本合同条款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如因国资监管要求需进行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乙方应予以配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签字):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_______________ |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159/L0UEq6ABni4p5U9XnqwP.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