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济南联络线工程铁路公安警用车辆及设备器材
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函
各投标人:
现将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济南联络线工程铁路公安警用车辆及设备器材招标文件(招标编号:JB-2026-ZBHW-0010)答疑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 1.4.1(6)①条款规定:“代理商同一包件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代理商投标时,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承诺函等应由生产厂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厂公章。”
本项目招标包件包含三类车型,涉及两轮电动车(非机动车)、四轮高速机动车,同时涵盖越野车、商务车,还存在 1.8L 排量以下及特定车身尺寸的产品要求。经市场调研,国内几乎没有单一生产厂家,能够同时具备两轮非机动车电动车、四轮高速机动车生产制造能力,同时兼顾越野车、商务车,且全部满足 1.8L 以下排量及对应车身尺寸全部技术条件。若严格执行 “代理商同一包件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将造成本项目包件找不到符合全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无法实施有效招标。请招标人予以解答。
答复: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1.4.1(6)①条款调整为:“代理商同一包件可代理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所代理产品(两轮电动车除外)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投标时,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承诺函等应由生产厂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厂公章”。
2.我司在研读贵方招标文件后,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由公安局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用户证明文件”一项存在疑问。为规范编制投标文件,现恳请贵方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未明确该证明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如政府集中采购后或其他主体采购后交付到公安单位的情况,公安单位无法出具用户证明,但有公安单位确认的收货单、签收单等单据、文件,或是虽然没有公安单位直接确认,但通过有关联性证明资料,证明该设备实际用于公安单位的,可否等同于公安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的证明?如果是与公安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是否等同于公安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的证明?
答复:卖方直接与公安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采购人不是公安单位,但实际交付给公安单位使用,具有公安单位确认的收货单、签收单、结算单等单据、文件或供货发票开给公安单位的,或者虽没有公安单位直接确认的收货单等单据文件,供货发票也未开给公安单位,但通过相关关联性材料确实能够证明产品实际用于公安单位的,均可等同于公安单位出具的用户使用证明。投标人可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简单的逻辑性说明,以便于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节“技术规格书”JC02包:铁路公安警用设备及器材(一)一体化人员信息采集设备(标采一体机)内容修改如下:
(1)将第8条内容由“具体身高、体重、指掌纹、声纹、足迹、虹膜采集等采集功能,对采集数据进行自动检测,保证完整性和可用性。”修改为“具有身高、体重、指掌纹、声纹、虹膜采集等采集功能,对采集数据进行自动检测,保证完整性和可用性”。
(2)增加第9条内容为:“9.系统须与铁路公安在用的指掌纹识别系统对接,实现人员指纹查重反馈前科信息、倒查比中案件功能。”
4.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第(4)条款:“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以及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三项“其他资料”中13.1“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方式承诺书”及相关内容。
5.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4款“违约责任”中14.3条修改为:
14.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在乙方给予的延长付款期限仍未能付款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6.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2026年9月22日9时00分变更为2026年9月23日9时00分。
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收到确认回复。逾期或未确认的视为已收到对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
山东济滨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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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13804/lpOofqABMqitpwL5V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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