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6〕7号
上林县新金米业有限公司:
报来《新金米业自动化大米加工仓储一体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南宁市上林县象山工业园狮山大道西南(项目代码:2602-450125-07-05-135577)。建设性质:扩建。建设内容及规模:占地面积为17815.37m2,总建筑面积18839.99m2,拟建设标准化烘干车间及配套日处理潮粮720吨烘干生产线,建设全自动包装生产车间及配置日产200吨的智能机械手分装线及色选、抛光等精深加工设备,建设上林稻谷储备库1400m2(仓容8000吨)及成品大米冷库1240m2(库容2000吨),配备智能化粮情测控与通风系****楼等。预计扩建项目投产后,新增年产大米5万吨,扩建后全厂年产大米6万吨。项目总投资4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76%。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营运期稻谷烘干废气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稻谷加工工艺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物质热风炉通过加热空气间接烘干物料,不与被烘干的物料直接接触,项目热风炉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热风炉燃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项目设置有食堂,食堂排放的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相关标准限值。
(二)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网进入上林县象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产生的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限值要求。
运营期项目西、南面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2026版)》(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由南宁市上林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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