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红星****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17日我局对泸州市红星****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晓美
电 话:0830-***0326
地 址:泸州市****路****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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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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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市政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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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10400749634777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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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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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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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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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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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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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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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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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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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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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红星****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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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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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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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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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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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4〕15号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州市红星****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州市政府****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泸州市红星****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泸州市红星****小区项目(香林路节点缓堵保畅工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道,包括新建龙透关大桥北岸连接线工程和南光路改造工程。龙透关大桥北岸连接线:工程起点桩号K1+850,终点桩号K2+607,全长757m,包含改造香林路地面层道路(K1+850~K2+607),长度757m;新建香林路高架桥1座(K1+858~K2+520),长度662m(路基70m,桥梁592m);新建平行匝道桥一对,每座长度147m(路基44m,桥梁103m)。南光路改造工程:****道****座隧道段(K0+360~K0+630),长度270m;南光路与香林****道****座;南光路地面层(K0+110~K0+814)拓宽改造段长度704m。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下穿道)、排水、供电、照明、绿化等工程。项目总投资31983.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92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根据项目特点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落实剥离表土集中堆置、修建临时排水设施、设置临时围挡等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小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后优先回用于施工降尘、场地清洗等,不能回用部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网;生活污水经临***网。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要求。料场、临时堆放场等应尽量远离周围敏感目标;加强施工物料的管理,对易起尘物料和开挖土方采取封闭存放或遮盖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采取减振、隔音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加强声屏障、降噪路面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采取综合交通管控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建筑弃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请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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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2024/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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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
2024/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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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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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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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00835091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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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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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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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400MB1616579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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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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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13154/t_j2TJABmLsr7pQG-nI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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