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CYD-914403006641586790-202609-002
中远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就 南通如皋到 大唐株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船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50,000
5. 发货地: 南通如皋
6. 到货地: 大唐株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 报价单位:元/吨
8. 船期: 无
9. 受载期: 无
10. 滞期费:0.5元/吨天
11. 装率(吨/天);无
12. 卸率(吨/天):无
13. 卸港条件(满载吃水(米)):无
14. 是否含税:含税
二、***平台
***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9-11 16:21:21
四、船舶要求
1. 船舶要求:无
2. 船龄限制:无
3. 船级社:无
4. 船籍:无
五、竞价主要条款
1.定义和解释。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装货港”:南通如皋港。
1.2“目的港”:大唐株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码头。
1.3“托运人”:中远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1.4“承运人”:签约的运输单位。
2.权利和义务
2.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2.1.1要求承运人按照运输计划进行煤炭的运输;
2.1.2在承运人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时,有权要求其进行纠正,或根据合同规定获得其他救济措施;承运人应协助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1.3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做好装货港的各种运输及装货安排;
2.1.4如承运人未按合同2.2.3条的规定向托运人提供相关证书和文件,托运人有权对承运船舶进行警告直至停航;
2.1.5如承运人未按合同2.2.4条的规定向托运人提供书面通知,托运人有权对承运船舶进行警告直至停航;
2.1.6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接收煤炭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并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滞期费;
2.1.7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做好卸货港的各种运输及卸货安排。
2.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2.2.1根据合同的规定收取运费;
2.2.2承运人有义务了解港口在各方面的限制及规定,包括航道水深、船舶尺度限制及各种设施等,并保证提供的船舶符合租船人根据港口情况提出的要求;
2.2.3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提供船公司和承运船舶具备安全营运资格的证书和文件,并保证在承运本合同项下货物时上述证书和文件始终有效;
2.2.4如承运船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机械设备、海事海损或其它影响船期和承运安全的事项,承运人有义务书面通知托运人;
2.2.5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船舶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及保管煤炭;
2.2.6根据合同及托运人的要求及时到达装货港装载煤炭;
2.2.7保证其运煤船舶所装载的煤炭的重量足吨。
3.运量、运价与费用承担
3.1运量。双方约定装货量约5万吨装载,托运方不承担备货数量以外亏舱费,具体数量由装港数确定。货种为散装煤炭。
3.2 报价模式及报价。本次竞价采取一口价报价方式,报价人严格按照竞价条款在报价栏填写报价,报价需包含装货港至目的港全程运费、城陵矶转驳费、税费及货物全额保险费,并综合考虑货物全程运输货损货差以及计量偏差情况。
3.3滞期费。托运人承担到厂交货船只滞期费,不承担装港和目的港之外运输途中的任何滞期费用,滞期时间与滞期费率约定如下:
3.3.1在装货港,由于承运人江船延误增加的所有费用(不限于但包括海轮滞期费、堆场费)由承运人承担。
3.3.2交货滞期时间:交货卸船时间从承运人所派船只抵达大唐株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码头锚地并报港时起,至该船卸船结束时止。交货卸船允许时间为6天,超出6天的部分为滞期,滞期时间按天计,不足一天的按比例计算。
3.3.3交货船只滞期费率:按【0.5】元/吨·天,货物数量以到达株洲电厂水运码头的结算数量为准。
3.3.4费用承担:船舶运费的税费、船舶规费、船舶费用、货物全额保险费由承运人承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由托运人提出的移泊改港费由托运人按实际发生费用负担。
3.4 船期:2026年9月14-18日抵达装货港,承运人在装船期前按江运惯例提前将指定的装运船船名、预抵装运港时间通知托运人。
4.运输安排
4.1、托运人根据装运计划向承运人下达运输任务,包括货种、货量及要求抵达装港时间等。承运人根据托运人书面(或微信、短信)航次任务通知单,安排船舶抵达装货港,并向托运人通报船舶的预计抵港时间、航次、预装吨位。
4.2、承运人发船和排船计划必须得到托运人同意后进行。如果承运人无合理理由不按托运人通知单确定的时间抵达装港,滞期费及托运人的损失完全由承运人负责。
4.3、航次任务确定后,任何一方提出更改,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航次任务,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4、换船条款:如果承运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商定的船舶,应该及时通知托运人,征得托运人同意,并保证替代船舶与原商定船舶同类型,且适航、适货。
4.5、通知条款:承运人应在到达目的港前3天、2天、1天将有关运煤船舶到达的时间通知托运人及目的港,并最迟在抵达装货港前3天通知托运人预计的装货数量和预计到达时间。
4.6、船只延期到达按托运数量2元/吨.天考核承运人。
4.7、若货物落空,托运人内河场地货物按1元/吨补偿承运人。
4.8、装、过驳港船舶代理,承运人有权指定,承运人委托。
5.结算与付款
5.1、结算依据:一票制结算,以到达托运人指定的目的港实际计量数据作为结算数量,凭水路运输发票及水路货物运单及货物运输保险单等结算资料至托运人结算。按本合同条款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含途损及其他考核),在结算中一并扣除。
5.2、途损考核:数量损耗以到厂验收数量(全水分折算到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装船商检的全水分)与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装船检验的商检数量进行比对,数量损耗率=【装船港商检数量-到厂验收数量×(100%-到厂验收全水分)/(100%-装船港商检全水分)】/装船港商检数量。
5.2.1、数量损耗率低于1.0%,无考核 ;
5.2.2、数量损耗率大于1.0%,对于超出1.0%以上部分由承运方按照损耗超出部分货物价值全额进行赔偿,总的数量损耗赔偿金额=煤炭买卖合同结算单价×装货港数量×(数量损耗率-1.0%)。
5.3、异议解决:在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结算单后3 个工作日内,如果承运人对托运人所交付的结算单上列出的任何款项有异议,则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出通知(“结算款异议通知”),列明对结算单存有异议的款项以及承运人就该款项提出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款项与托运人协商解决。
5.4、发票:所有款项均提供运输增值税发票,税率9%。
5.5、付款方式:承运人凭有效水路运输发票向托运人结账,托运人在收到发票后30个银行工作日内以电汇的方式支付该航次全部款项。
6.其他约定
6.1、承运人在船舶离开装船港前须按要求提供货物保险并及时向托运人提供全程运输的货物运输保险单的传真件或图片或原件,且《保险凭证》的被保险人应明确为托运人,由于承运人未能及时提供货物运输保险单而产生相关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若被承保煤炭发生意外,托运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低于实际货物损失价值,承运人须另行赔偿托运人的其余部分损失。
6.2、承运人组织承运的船舶须具备以下技术规范:
6.2.1符合海事检定及营运检定规则的证照齐全;
6.2.2具备GPS定位系统且设备维护良好、船舶安装有货舱全景摄像头并可全程监控且能保存摄像资料、备有可严密覆盖装载货物的覆盖物、对覆盖物与货舱进行绑定并为不可解除的一次性封铅。
6.2.3船只必须装有AIS系统,并在承运期间保持开启状态。否则对未装有AIS系统船只考核1000元/船,对装有AIS系统但未开启,每发现一次,考核200元。
6.2.4具备水尺检定的基本要求。
6.3 、承运人负责托运人货物在承运过程中的安全,保证货物不混装、不污染、不短少、不灭失,起运港装载完毕后,打灰印、并拍照、覆盖货物(受载货物必须完全遮盖到位,雨水不能存于舱内)、封铅等相关货物安全措施,目的港原船原样交接,如遇大风大雨等特殊情况当时无法遮盖雨布的,须在天气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48小时内补盖雨布。到达大唐株洲电厂码头,如果灰印、封铅、覆盖等措施不到位,每发生一船/次按2000元/船次考核,并从当次结算中扣除。如果发现货物被盗,则相关损失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6.3.1各程船只受载起航时需在托运人鉴证下做好封签措施,到港接卸前需在托运人鉴证下进行对照检查,如受载船舶未作“封签”措施或对照检查发现不符合,则承运人需对该批次煤炭数量及质量总体亏损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数量及质量总体亏损率=(装船港商检数量×装船港商检热值—到厂验收数量×到厂验收热值)/(装船港商检数量×装船港商检热值),赔偿金额=煤炭买卖合同结算单价×装船港商检数量×(数量及质量总体亏损率-1.0%)。当同时符合途损奖罚条款和数量及质量总体亏损率考核条款时,考核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6.3.2承运人调用船只应保证船底平整,禁止采用单体船或中间带隔板的深舱船承运到电厂码头的航程,每发生一船/次按2元/吨考核,并从当次结算中扣除。
6.3.3 船只停泊时如造成码头建筑或设施损坏,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6.3.4承运人应按码头接卸管理规定及环保要求,禁止锚地待卸及靠泊作业船只往江内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每发生一船/次按2000元/船次考核,并从当次结算中扣除。
6.3.5承运人应采用带棚架的船只运载,无合格棚架的船舶运费按2元/吨进行核减。不能使用暗仓船,否则考核2元/吨。
6.4、如发生运损事故,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损失;如因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托运人煤炭的灭亡及损失,由承运人负责受损煤炭向相关责任单位及保险公司理赔的义务。
6.5、承运人应加强装船、卸煤和运输安全管理,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6.6、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费用均由承运人支付,造成的关联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6.7、装船发航后,承运人应及时将船舶装载吨位、发航时间、接驳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托运人,各承运船只货物照片及影像资料完整传至托运人。
6.8、承运人应熟悉并遵守国家安全、环保、水路运输相关管理规定,熟悉并遵守电厂《安全管理规定》、《环保管理规定》,电厂码头接卸相关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由承运人负全责,托运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6.9、如因承运人船只吨位、船型不符合托运人和海事要求,导致船舶搁浅、无法正常靠泊和装卸货物等,给双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承运人负担。
6.10、所有考核均从结算中扣除。
6.11、目的港码头卸船结束节点作为合同约定的交付节点。
6.12、正式交付货物前,托运人不承担货物自燃等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
6.13、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外装船或交货,托运人不承担货物自燃等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
6.14、承运人在煤炭运输过程中应尽的煤炭防自燃管理责任,并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煤炭自燃损失的赔偿责任。
6.15、乙方应按码头接卸管理规定及环保要求,禁止锚地待卸及靠泊作业船只往江内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每发生一船/次按排污量多少按不少于5000元/船次考核,并从当次结算中扣除。
6.16、运输船只上的随船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码头等生产区域,将考核乙方2000元/次,同时若私自进入区域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到厂船舶接卸须听从大唐株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调遣,如不听从调遣,按5000元/次考核。
6.17、乙方应加强装船、卸煤和运输安全管理,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6.18、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7.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所遭遇的,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对该事件的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战争、闪电、火灾、风暴、水灾、地震、台风、瘟疫等。
7.2、如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方知悉该不可抗力事件后的3天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不可抗力通知”)。不可抗力通知必须载明该方遭受到的不可抗力事件类型及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预计的对该方的影响和持续期间。
7.3、如果一方在第7.2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了不可抗力通知,则该方的义务和责任应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内中止,条件是该方应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任何后果减至最低并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重新正常履行本合同。
7.4、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运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运输义务或造成所运输煤炭的灭失,则承运人无权就该未履行的运输义务或灭失部分的煤炭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在相同区域内价格因素有重大变动时,双方协商解决。
六、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中远大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刘少聪
3. 联系电话:180****1160
七、备注
1.该运输需求为江船运输,并对全程货运进行负责,同时,参与竞价即默认接受上述货损考核等各项条款。承运人应具有相应能力组织开展批次运输,在不影响煤炭运输进度的前提下,集中组织运力拉运煤炭。如恶意投标,中标后无法履行义务,放弃中标的,将被列入黑名单,我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次报价为一轮报价。
八、附件
九、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com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12165/gwltiqABLRKCxEZfFSTj.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