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三、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年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四、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产权证,本次招租面积系出租方提供;标的内铁架系第三方搭建,成交后由出租方负责督促第三方拆除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剩余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本次交易承租方应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为租期内租金总额的1%)。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六、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七、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须按限定的招租用途使用,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八、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依法依规使用租赁场地,标的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违章搭建,禁止超占、阻挡步道。
九、租赁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含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水电气故障检修停供、市政设施改造、城市建设、桥梁运维等情形,影响资产正常使用的,出租方不予承租方任何补偿;租赁期间若县****城市规划等用地需要,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无条件退租,出租方根据实际租赁天数据实结算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十一、标的水、电、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由承租方根据需要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给予配合。
十二、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出租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十三、标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十四、备查资料:《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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