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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北分公司2024-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提质升级专项养护工程施工分包项目TZZH-10合同包第一期交通标志面板及反光膜采购询比采购公告

11小时前合同验收-合同湖北 - 武汉市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鄂西北分公司2024-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提质升级专项养护工程
省份/直辖市 湖北 地区 武汉市
采购单位 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所含内容 收费站招标交通标志招标反光膜招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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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HBHT-25046-260027)

1.询比采购条件

鄂西北分公司2024-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提质升级专项养护工程施工分包项目TZZH-10合同包第一期交通标志面板及反光膜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列入河南交建第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河南交建第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委托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鄂西北分公司2024-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提质升级专项养护工程施工分包项目TZZH-10合同包。

建设地点:湖北省境内麻安高速谷竹段、呼北高速十房段、福银高速十漫段、十天高速十白段、福银高速土十段。

2.2 采购范围

本次询比采购范围为鄂西北分公司2024-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提质升级专项养护工程施工分包项目TZZH-10合同包第一期交通标志面板及反光膜采购。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项最高限价

(万元)

1

交通标志面板(不含反光膜)

铝制

kg

14557

29.41

2

反光膜

Ⅳ类

2696

43.41

最高限价合计(万元)

72.82

注:本合同供货清单中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保险、利润、运费、装卸费、过磅费等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该单价不受原材料涨价等因素而调整。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数量依据,最终结算数量以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的乙方实际供应数量为准。货物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均不作为结算数量的一部分。

2.3 供货期要求

预计开始供货时间:2026年3月,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4 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5 质量标准:符合最新的国家、行业标准及施工图设计要求。

2.6 质保期:质量保证期的开始时间为自材料验收合格且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1年。任何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及相关纠纷由中标单位承担。

2.7最高竞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2.82万元,同时设置单项最高限价。供应商总价、单项报价若超过相应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本公告后附录,并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询比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投标的除外)。(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投标的除外)。(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

从2026年3月6日9:00起至 2026年3月10日17:00止(北京时间)。

4.2获取方式

(1)现场报名:在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湖北交投大楼西塔光明中心34楼)登记购买。购买采购文件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报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报名时提供);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取采购文件。

(2)网上报名:①将文件工本费汇款至指定账户并保存汇款凭证(账户名: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沙湖支行,账号:70170155200001250。汇款备注“单位名称+采购编号后六位”)。②将现场报名所需资料扫描。③扫描本公告下方二维码或点击网址链接(https://f.kdocs.cn/w/qXN32mxR/),填写资料并上传报名所需资料及付款截图进行网上报名。注:文件费到账时间及提交报名表单时间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否则视为无效报名。报名信息审核后,采购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报名登记邮箱。

4.3交纳询比采购文件工本费

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标段(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递交开启及相关事宜

5.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6年3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5.2 递交地址

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光明中心34楼) 。

5.3 响应文件开启

采购人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开启会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理人应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本项目开启会议。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 投标相关事宜

采购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预备会。

7. 评审办法

本次询比采购评审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南交建阳光招采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jjgcjs.cn:8895/oa/html/index.html)、 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hbhuatong.com.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河南交建第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西收费站北院

联 系 人:古先生

联系电话:交通公路招标采购https://www.122bid.com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湖北交投大楼西塔光明中心34楼

联 系 人:张博、卢庆伟、肖敏

联系电话:交通公路招标采购https://www.122bid.com

监督部门:河南交建第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综合事务办公室

地 址: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西收费站北院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交通公路招标采购https://www.122bid.com

2026年3月5日

报名二维码及网址链接:

报名网址链接:https://f.kdocs.cn/w/qXN32mxR/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1.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及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供应商且响应文件涉及变更前相关信息的,应提供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营业执照、相关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3年累计承担过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交通标志材料供货业绩。

注:1.供应商应提供近3年承担的类似供货业绩的合同协议书、供货清单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应含有:甲、乙方单位名称,供应材料品类,甲、乙方签字盖章等内容。如果合同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可由甲方出具有效证明。如无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及甲方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则该项业绩评审时不予认可。

2.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且响应文件涉及变更前相关信息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供应商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供应商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供应商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3.供应商以任何联合体形式承担的业绩均视为不满足最低业绩要求。

4.若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协议书中包括多种材料的供货业绩,仅认可类似材料部分的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

5.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近3年是指2023年1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一日。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供应商没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 2023年1月1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供应商无需提供上述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截图,仅需在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信誉声明(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供应商信誉声明(信誉情况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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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2bid.com/view/16065/AWW4vZwBMCkdNEtemkE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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