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三岗路交口停车场租赁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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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三岗路交口停车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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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6AEECJ0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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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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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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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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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3月11日9:00始至2026年3月30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3月11日9:00始至2026年3月3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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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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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 在 层 数 |
结 构 |
面 积(㎡) |
租 期(年) |
租 金 底 价 (万元/年) |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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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三岗路交口停车场 |
一层 |
砂石路面 |
43785.22 |
1 |
131.88108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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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三岗路交口停车场; 2.标的权属情况: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停车场有水有电,配电柜目前正在建设,如承租人因经营需要进行改造,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本次出租标的停车场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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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标的的用途仅为停车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租赁用途、不可以对外经营、不得用于停放危险品车辆、报废车辆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或用途,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停车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停车场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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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于合同签订前支付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无。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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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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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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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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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场地设施、附属建筑物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标的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场地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停车场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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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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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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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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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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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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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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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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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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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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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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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 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标的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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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6882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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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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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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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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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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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 王主任 ,联系电话:交通公路招标采购https://www.122bid.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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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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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洪 伟,联系电话: 0551-68825087(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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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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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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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外观照片(位于红色标记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停车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合肥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G123KK7T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停车场租赁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出租概况
1.1租赁标的位置:甲方将其合法享有管理权并有权对外出租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上派镇站前路与三岗路交口 (以下简称“停车场”)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租赁用途:乙方承租停车场的用途为 停车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用于停放危险品车辆、报废车辆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或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前,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办理续租或终止事宜。租赁期间,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条 续租
3.1租赁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承租人承租期间履约情况良好,可续租。
第四条 租金的标准及交纳
4.1租金标准:双方确认,停车场土地面积 m² ,合计年租金为 元/年(大写: 元整)。
4.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按 年度方式 向甲方支付租金,采用“先付费后使用”的支付模式,租金自乙方实际进场停放车辆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进场当日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共同签署进场确认单,作为租金起算的依据)。
4.3支付时限:乙方须在场地移交之前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至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逾期支付的,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合肥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肥西支行
账户名称:合肥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1334000015003149009
4.4票据要求:租金支付采用“先款后票”模式,甲方应在乙方租金支付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与当期应付租金金额一致)。
4.5税费承担: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包含的税费外,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五条 其他费用的标准及交纳
5.1水电及网络费用:租赁期间,停车场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网络使用费等相关杂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中,水费按 元/吨、电费按 元/度的标准,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水电计量表读数进行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共同核对上月计量表读数并签署确认单),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水电费用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2其他费用: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停车场所产生的,且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等),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按时足额向甲方或相关责任单位支付。
5.3费用逾期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本条约定的任何费用,均视为乙方违约,应参照本合同第十条10.1款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6.1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本合同签订之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6.2保证金没收情形:租赁期限内,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解除合同、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按约定腾退场地等),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出保证金部分的损失。
6.3保证金退还: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清全部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按约定腾退场地并恢复原状、无其他违约行为等)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存在未结清费用、场地损坏未修复等情形,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扣除后如有剩余,甲方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停车场交付状态及腾退
7.1交付状态:双方一致同意,停车场按租赁前的既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地面、结构、现有设备设施、管网线路等)进行交付。甲方应在交付当日与乙方共同签署《停车场交付确认单》,明确停车场的现状、设备设施清单等内容,该确认单作为停车场交付及后续腾退验收的依据之一。
7.2后续改造与费用承担:停车场交付后,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商品车停放的消防、安全要求,增设水电接口、网络设备,进行地面改造、场地打围等),需对停车场进行改造或增设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方案及相关审批文件(如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改造、增设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改造、增设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不得损害停车场主体结构及甲方原有设施设备权益)。
7.3腾退要求: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车辆、自有物品及设施设备的清理撤离,腾退停车场,并将停车场恢复至租赁交付时的现状(自然损耗除外,乙方增设的可拆除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拆除后应修复场地损坏部分)。
7.4逾期腾退责任:乙方逾期腾退停车场的,逾期期间,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清理场地内的乙方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出租的租金损失、场地占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交付义务: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停车场交付给乙方使用,并确保交付时停车场的主体结构安全、现有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自然损耗除外)。
8.2维护维修义务:租赁期间,针对停车场交付现状对应的地面、主体结构、原有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系统、消防主管道、水电主接口等),甲方负有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的义务,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停车场或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费用收取权利: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8.4监督检查权利:甲方有权对停车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治安、交通、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停车场内的交通秩序、泊车状态、保洁情况、广告标识设置、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乙方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甲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5协助义务:乙方在合法经营过程中,遇到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处罚、阻碍等事宜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但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8.6资质及资料提供义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或有权对外出租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甲方公章),确保甲方对停车场享有合法的出租权,若因甲方出租权瑕疵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7基础保障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常使用的水电接口,确保停车场与市政道路相连通,能够满足大型货车的进出需求;确保停车场内及周边不存在危险源、污染源,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会发生积水现象;确保无任何第三方非法阻碍乙方正常使用停车场,保障乙方的合法使用权。
8.8监控查看配合义务:乙方因正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纠纷、安全事故调查等),提出查看停车场内监控视频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监控查看的条件,不得无故拒绝。
8.9其他义务: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提前收回停车场(本合同约定的除外情形除外)。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支付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及其他应付费用,不得逾期支付或拖欠。
9.2用途遵守义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危险品、从事非法交易、违规搭建等)。
9.3合同解除权利: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若因乙方自身原因确需提前解除,应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剩余未履行租期总租金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在此前提下,双方合同于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含违约金)之日解除。
9.4合规经营义务: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安全、妨害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不得利用停车场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不得将停车场用于非法融资等违法活动。
9.5设施设备维护义务:租赁期间,乙方自行增设、改造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维护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自身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6配合检查义务: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整改要求,应按时完成整改,不得拒绝、拖延。
9.7其他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停车场管理的规定,维护停车场内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卫生,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运营;不得损坏停车场的主体结构、原有设备设施及场地,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支付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及其他任何应付费用的,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若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结清全部应付费用及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2 乙方根本违约责任: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场地修复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
(1)擅自改变停车场租赁用途,经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2)擅自转租停车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停车场进行重大改造或损坏停车场主体结构的;
(4)利用停车场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5)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30日,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
10.3 甲方根本违约责任: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停车场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赔偿因甲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临时场地租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
(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停车场,逾期超过15日的;
(2)提供的停车场存在出租权瑕疵,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1)由于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设施故障),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的;
(2)由于市政及其相关行业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燃气、交通、城管等部门)的原因,造成电网跳闸、电流不稳定、管道堵塞、道路封闭等,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
(3)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停车场公共设施受损,进而引发火灾、漏水、漏电等事故,导致自身或第三方损失的;
(4)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战争、政府征收/征用等)以及其他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财产蒙受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5)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故意、过失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6)由于政府及其他单位在停车场周边或场内进行施工、维修等作业,造成乙方权益受损的(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除外);
(7)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停车场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方损失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与政府征收/征用
12.1 不可抗力定义: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海啸、战争、瘟疫、政府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变更等。
12.2 不可抗力通知与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告、气象部门证明、地震监测报告等)。
12.3 不可抗力后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解除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结算、场地腾退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12.4 政府征收/征用处理: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停车场因政府征收、征用、拆迁等行政行为(以下统称“征收行为”)被依法征收的,本合同自甲方收到政府征收部门书面征收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甲方应在收到征收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事宜书面通知乙方。
12.5 腾退与恢复原状义务: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征收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完成全部车辆、自有物品及设施设备的清理撤离,腾退停车场,并将停车场恢复至租赁交付时的现状(自然损耗除外,乙方增设的可拆除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拆除后应修复场地损坏部分)。
12.6 逾期腾退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条12.5款约定的期限完成腾退并恢复原状交付甲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清理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向政府部门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争议、补充、变更与生效
13.1 补充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3.2 合同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后方可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合同条款。
13.3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 维权费用承担:因解决本合同争议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的律师费,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败诉方均应承担胜诉方已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全部必要的维权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13.5 司法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甲乙双方地址、联系电话,均作为双方的司法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若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电话,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送达延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缺席判决、视为送达等)由该方自行承担。
13.6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7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签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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